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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公司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征收,這樣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在該年度完結前征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后,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如果你香港公司的收入非來源與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得利潤便可豁免繳納利得稅,但是需要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此外,納稅人(香港公司)因入息或利潤下降或因周轉困難而未能依期清繳稅款,可申請緩繳暫繳稅或分期繳稅。具體按如下申請:
香港公司申請緩繳暫繳稅必須以書面提出。納稅人可下載政府文件編號為IR1121 表格,并填妥有關部分,特別是日間聯絡電話號碼。
如申請香港公司緩繳暫繳利得稅,申請人須提交最近期的業務帳目( 通常要不少于8個月,但如情況特殊,較短期間的帳目亦可接受),并列明在這年度余下期間的預計利潤或虧損。
申請期限:注冊公司申請必須在下列期限前提交(兩者以較遲的為準):
- 在繳交暫繳稅的限期前28天;
- 暫繳稅繳稅通知書的發出日期后14天內。
評稅通知書內已清楚注明該納稅人申請緩繳暫繳稅的最遲日期。
如錯過了第一期暫繳稅的申請期限,納稅人仍可申請緩繳第二期的暫繳稅,但須依時清繳第一期稅款,并在第二期繳稅限期前28天之前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