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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公司的收入非來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豁免繳納利得稅,但是需要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此外,香港公司納稅人因入息或利潤下降或因周轉困難而未能依期清繳稅款,可申請緩繳暫繳稅或分期繳稅。
根據《稅務條例》訂明的理由,以書面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暫繳稅。本文為你解釋有關的申請限期、方法及理由。
申請的限期
你的緩繳暫繳稅申請書必須在以下期間內送交稅務局:
- 在繳付暫繳稅限期前28天;或
- 在繳付暫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后14天內;
如你的暫繳稅款是分兩期繳交,而你在限期前已繳交了第一期稅款,你仍可申請暫緩繳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稅款,但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訂明的申請限期和理由。
申請緩繳暫繳稅的期限
例子1:
問:我在2015年8月3日收到稅單,稅單上顯示兩個繳稅日期,分別是2016年1月4日和2016年4月5日,請問我應何時提交緩繳申請書?
答:按稅例提交緩繳申請書的限期有2種方法計算,你須在不遲于繳交暫繳稅的限期前28天,或在暫繳稅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后的14天內(上述期限以較后者為準)提交緩繳申請書。一般來說,如你想緩繳第1期的全部或部分暫繳稅稅款,須在2015年12月7日或之前提交緩繳申請書。你想緩繳第2期的暫繳稅稅款,則應在2016年3月8日或之前申請。
例子2:
問:如果我收到在2016年1月4日發出的稅單,稅單上所顯示的第一期繳稅限期是2016年2月18日,請問我最遲可于何時提交緩繳申請書?
答:按你的情況,暫繳稅繳稅限期前的28天是2016年1月21日,而繳稅通知書發出后的14天是2016年1月18日。因此,就第一期繳稅期限2016年2月18日來說,你提交緩繳申請書的最后限期是2016年1月21日。
申請人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利得稅
- 申請人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少于或可能會少于上一年度應評稅利潤的 90%,或少于或可能會少于暫繳年度的評估利潤的90%。
- 有關證明文件(包括不少于8個月并經簽妥的帳目擬本) 必須隨申請書一并提交。
- 結轉入該課稅年度抵銷的任何虧損額被遺漏或有不確之處。
- 申請人已停止經營或在該課稅年度結束前將停止經營之前的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且就該課稅年度須評估的應評稅利潤,少于或可能會少于上一年度應評稅的利潤,或少于或可能會少于暫繳年度的評估利潤。
- 申請人已就暫繳稅課稅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而按這方法申請人可能會少付稅款。
- 申請人已就上年度的利得稅評稅提出反對。
申請方法
你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緩繳暫繳稅。你可下載表格IR1121,填妥表格有關部分,然后交回稅務局。當然,公司有需要,一般這種事情都會由稅務代表來處理。
郵寄地址:
稅務局局長
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8487號
傳真號碼: 2519 6896
申請暫緩繳納 2015/2016年度暫繳稅表格

香港稅局官方PDF表格:http://www.ird.gov.hk/chs/pdf/ir1121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