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條例對董事的任期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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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任董事的姓名,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或其中過半數的人以書面決定。” 繼任董事一般由公司成員大會以普通決議任命,除非成員大會一致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據《公司條例》規定,選舉上市公司的董事,應采取個別股票選舉方式,即各個董事通過單獨的決議方法選舉產生,以真實反映投票者的意愿。公司在任命董事的十四天內,應向公司注冊署提交董事名單,并附呈由各位董事簽署的表示接受任命及符合年齡條件的書面說明。如未及時提交上述聲明,公司注冊署將不認同有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