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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稅優惠和條件
1、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稅:
(1)來自海外的股息;
(2)海外分行的盈利;
(3)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2、要獲得免稅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1)當在新加坡收到該筆來自海外的收入時,產生該筆收入的海外國家最高的企業稅率(標題稅率)至少是15%;
(2)該筆收入在海外已經被征稅。外國所得稅的稅率可以與標題稅率不同;
(3)當局認為免稅將對該居民公司有利。
3、免稅申請資料:
(1)收入的性質和數額;
(2)該筆收入來自的管轄區;
(3)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標題稅率;
(4)已在獲得該筆收入的外國轄區內納稅。
新加坡海外收入“須納稅”的條件
1、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來源股利,或應付的外國稅務包括:
(1)股利稅(dividend tax),即外國對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稅;
(2)直接稅(underlying tax),即支付股利的公司應付的股利所得稅。
由于在海外進行實質性商業活動而獲得稅收獎勵,導致該筆收入在該國外被豁免稅務,這樣的情況將被當局視為符合“須納稅”條件。
2、如果符合“須納稅”條件,須準備以下資料:
(1)公司聲明,證實因在該海外國家進行實質的商業活動而導致收入獲得該國當局豁免納稅;
(2)外國司法機關發出的稅務獎勵證明/批準函(副本);
(3)若是外國獲得的股利,需要出示股利憑證(若適用),證明由于公司在該國家有實質性業務活動而給予稅收優惠;
如果上述外國來源收入豁免計劃(FSIE)不適用,新加坡居民公司或可為它已在新加坡所納的稅,要求外國稅務抵免,以減輕雙重征稅負擔。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稅收抵免類型
1、單邊稅務抵免(UTC)——若收入是從一個與新加坡沒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A)的國家匯出;
2、雙重征稅減免(DTR)——若收入是從一個與新加坡有DTA協定的國家匯出。
怎么確定新加坡公司的收入來源?
由于收入來源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爭議性。沒有一種通用條規可以應用在每種情況,以確定某筆收入來源的正確地點是新加坡還是海外。
1、以下幾點可以作為指南來確定某筆收入的來源:
(1)確定產生相關盈利的營運,并確定這些營運發生的地點;
(2)確定買賣合約生效的地點(從貿易商品賺取盈利的地點),例如,協商、簽訂和執行合約;
(3)對于以賺取傭金為業務的公司,需確定旗下代理在哪里進行工作。如果這些活動在新加坡進行,則收入將被視為來自新加坡。
2、對于已確定來自外國的收入,接下來應確定該收入是否于新加坡收取。如來自新加坡以外地區的收入,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取:
(1)以現金、支票、利息、電子轉賬等形式匯入、發送或帶入新加坡;
(2)用于清償任何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商業債務;
(3)用于購買任何帶入新加坡的流動資產(例如,與您生意相關的設備或原材料)。
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許會擔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銀行和基金管理設施而被征稅。
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會向在新加坡居住的個人,或在新加坡的實體征稅。
因此,非居民個人,或不在新加坡營運的外國公司,可以把他們的海外收入帶到新加坡而無需被征稅。

Singapore imposes tax on a** territorial basis**. Tax is imposed on all income accruing in or derived from Singapore and all foreign income remitted or deemed remitted to Singapore in the preceding year, subject to certain exceptions.
新加坡按屬地原則征稅。除個別情況外,發生于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以及在上一年匯回或被視為匯回新加坡的海外收入,都需納稅。
哪些收入被被新加坡視為境外所得?
Foreign income remittances in the form of dividends, branch profits and services income to resident companies are exempt from tax, provided the income is received from a foreign jurisdiction with a headline tax rate of at least 15 percent in the year the income is received or deemed received in Singapore and the income has been subject to tax in the foreign jurisdiction.
境外所得如果以股息、分支機構利潤或者服務費的形式匯回或者被視同匯回給居民企業,需要繳納新加坡所得稅,但是如果該所得在海外需要繳納所得稅,而且在匯回或者被視同匯回的年度在海外適用的標準所得稅稅率至少為15%,則可以享受新加坡的稅務豁免。
Foreign income that has been exempt from tax in the foreign jurisdiction as a direct result of a tax incentive granted for substantive business operations carried out in that jurisdiction will be considered as having met the “subject to tax” test.
如果境外所得在當地免稅,但免稅是直接由于在當地從事了實質性經營活動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同樣會被認定是滿足“在海外應稅”測試。
根據上述條文,在兩種情況下,新加坡公司可以避免被雙重征稅:
1. 如果該所得在海外需要繳納所得稅,而且在匯回或者被視同匯回的年度在海外適用的標準所得稅稅率至少為15%,則可以享受新加坡的稅務豁免。
2. 直接由于在當地從事了實質性經營活動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同樣會被認定是滿足“在海外應稅”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