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通知》指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同期發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指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該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