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號文要求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通知》要求,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特定自然人客戶以及特定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身份識別,義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范,向客戶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身份識別義務,對新建立業務關系客戶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同時有序對存量客戶組織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戶的身份識別工作。
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有效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強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防范復雜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導致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
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業務關系存續期間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收益所有人,并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對于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并最終明確為掌控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對于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采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托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對特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對于外國政要
應當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確定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
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系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或者授權。
應當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在業務關系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對于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系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或者授權。
應當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在業務關系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特定自然人客戶的關系人
對于特定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其特定關系人。
特定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業務的風險評估結構,結合業務關系特點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作為有效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基礎。
義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義務機構懷疑交易與洗錢或者恐怖融資有關,但重新或者持續識別客戶身份將無法避免泄密時,可以終止身份識別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對于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制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于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代理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