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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離岸客戶反洗錢工作實施細則
正文:第一章 第一條
總則
為規范離岸反洗錢工作, 建立有效的離岸客戶反洗錢工作管理體系,提高分行對離岸客戶反洗錢管理水平,防范利 用我行從事洗錢活動,離岸業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 法》 、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以及《平安銀 行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結合離岸業務自身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岸反洗錢工作,是指本行為了預防、 監控通過各種方式掩飾、 隱瞞毒品犯罪、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 動,按照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為履行銀行反洗錢義務所做的建 立離岸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離岸反洗錢工作崗位、 客戶身份識 別、客戶洗錢風險分類、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 交易記錄保存以及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 總行離岸業務部 (以下簡稱離岸業務部) 、 離岸業務 推介行(以下簡稱推介行)應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機 關打擊洗錢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 規章等有關規定協助人民銀行、 公安、檢察、法院、海關和稅務等有權機關對涉嫌洗錢犯罪的個 人或單位的賬戶或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并記錄存檔;在履 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客戶及其行為、交易與洗錢或其他違 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行法律合規部。
第四條 本行及員工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 單位和個人提供。本行及員工應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 規定將報告可疑交易、 配合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其他部門和人員。
第二章
第五條 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離岸業務部在總行法律合規部的指導下, 負責監督管理離岸客戶反洗錢工作。離岸業務部負責制訂、修訂與離岸客 戶反洗錢工作相關的實施細則;負責反恐怖融資“黑名單”監測; 協助總行法律合規部回復境外同業關于反洗錢、 反恐融資方面的 調查;負責推介行離岸業務反洗錢工作的培訓、指導、監督和檢 查等工作,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 反洗錢監控中心負責反洗錢系統的離岸客戶洗錢 風險分類初次評級和持續評級、大額交易信息的補錄、對手信息 的補錄、可疑交易分析的經辦和復核工作。
第七條 推介行負責監督管理推介行離岸客戶身份識別、 離岸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持續評級、 離岸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 錄保存、 反洗錢協查等工作; 負責離岸客戶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 組織各支行反洗錢檢查、培訓和宣傳;承擔與當地人民銀行、離 岸業務部的反洗錢聯絡職責。推介行應指定至少一名離岸反洗錢 聯系人承擔離岸反洗錢合規員職責, 配合離岸業務部和推介行的 反洗錢聯系工作 。
第三章
第八條 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識別, 指銀行等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 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并在業 務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 資料。客戶身份識別是洗錢預防措施的基礎工作,是判斷客戶所 需要的金融服務及其賬戶內的資金流動是否與客戶的身份和業 務性質相符、其資金來源或用途是否可疑的基本手段。
第九條 推介行應嚴格執行以下客戶身份識別要求:
(一)推介行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 履行“了解你的客戶(KYC)”義務,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 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核實和記錄客戶身份。對公司客戶(單 位客戶) 離岸業務部憑推介行提交的客戶信息資料通過第三方機 構進行查冊; 對個人客戶推介行憑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核查客戶 身份,推介行對個人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持有國外護照的外籍人士 (不包括香港、臺灣和澳門 居民)開立離岸賬戶(包括個人賬戶和單位賬戶)必須持有就業 簽證或其他與其身份相符的簽證才能開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 持有旅游、探親、訪友、學習等類型簽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 允許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
(三)對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的客戶,推介行應通過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對其提交的身份證進行聯網核查,并留存核查結 果;對持有境外護照或持有港、澳、臺身份證的客戶,推介行應 通過本行反恐怖融資“黑名單”系統查驗,并留存核查結果。
(四)推介行對客戶身份的識別,不僅限于核對客戶身份資 料和登記、更新客戶身份信息,還包括根據風險分類和交易分析 需要了解客戶的職業或經營背景、履約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 質以及資金來源和去向等有關情況。
(五)推介行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采取持續 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 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將更新的客戶身份信息及時提 交離岸業務部。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應當了 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 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 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 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 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 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六) 對客戶未按要求提供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或監管機關要求的其他客戶身份信息的;或無法識別客戶身份的、或對客戶身 份有懷疑的、或客戶提交的信息和查冊結果不符的;或客戶提交 的身份信息與身份證聯網核查信息不符的, 不得為其開立賬戶和 辦理相關業務。離岸業務部將組織推介行對賬戶開立、變更和撤 銷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賬戶或利用存款 賬戶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條 不得為反恐融資 “黑名單 ”中的相關實體和個人開立賬戶和提供銀行服務; 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 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第十一條 按照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 “了解客戶 ” 的要求,推介行對新開離岸公司客戶需填寫《平安銀行離岸單位 客戶身份識別表》 , 對新開離岸個人客戶填寫 《平安銀行離岸個人客戶身份識別表》 。其中,對董 事全部為非中國公民的,還應填寫《離岸客戶盡職調查表》 ,詳細了解客戶的真實情況。
第四章
第十二條 客戶洗錢風險分類
客戶洗錢風險分類(又稱客戶風險等級劃分) ,指根據客戶身份、業務和資金往來等信息,依照相應的分類標準 及分類方法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 針對不同風險級別客 戶制訂和采取相應的識別和監控措施, 以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 險的一項反洗錢基礎工作。 第十三條 離岸業務部在總行法律合規部的指導下, 管理離 岸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制訂、修訂離岸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 實施細則,負責推介行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培訓、指導、監督和 檢查等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反洗錢監控中心負責反洗錢系統的離岸客戶洗 錢風險分類初次評級和持續評級工作。
第十五條 工作。
第十六條 推介行負責離岸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持續評級
離岸客戶洗錢風險分類標準是指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賬戶的屬性,以及客戶身份風險、地域風險、行業風險、業 務風險、交易風險等因素,對客戶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的風險等 級進行綜合評定的標準。 按離岸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的風險級別高低,將客戶 劃分為低風險客戶、較低風險客戶、中風險客戶、較高風險客戶和 高風險客戶五個風險類別。
第十七條 離岸客戶洗錢風險分類, 按照風險劃分階段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初次評級、持續評級。 1、 初次評級:由反洗錢系統根據設定的參數指標自動計 算客戶風險因素分值,產生客戶風險等級分類初評結果。該評級 由反洗錢監控中心處理。 2、持續評級:按照評定渠道的不同,可以分為反洗錢系統 的持續評級、推介行的持續評級。 反洗錢系統的持續評級: 由反洗錢系統根據設定的參數指標 自動計算客戶風險因素分值, 產生客戶風險等級分類持續評級結 果。反洗錢監控中心綜合各方面因素,最后確認持續評級結果。 推介行的持續評級: 即推介行在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分 析時主動調整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等級。 該評級由推介行向離岸業 務部提交綜合評定建議,離岸業務部最終審定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推介行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 根據客戶洗 錢風險分類標準,充分了解客戶的身份、業務和交易等信息,根 據其了解的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給出綜合評定建議, 向離岸業務 部提交《風險持續分類評級建議書》 ,由離岸業 務部最終審定客戶風險等級,并在反洗錢系統中進行調整。
第五章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九條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指銀行等反洗錢義務 主體在其經營過程中應將經辦的超過規定金額以上的和涉嫌洗 錢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報告大額和可疑 交易,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內容。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離岸業務部負責對反洗錢監控中心反饋的異常 反洗錢監控中心負責反洗錢系統的大額交易 可疑交易了解原因,并安排推介行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信息的補錄、可疑交易分析的經辦和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推介行負責對離岸業務部、反洗錢監控中心要求 核實的可疑交易進行客戶身份的盡職調查。推介行應結合客戶身份 及職業或經營背景、交易背景、履約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資金來源 等有關情況進行綜合調查,從多方面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反洗錢集中處理模式下: 大額交易由反洗錢系 統根據設定規則提取,經反洗錢監控中心人員核查、補錄交易對 手和詳細信息后,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可疑交易由反 洗錢系統根據設定規則提取, 反洗錢監控中心人員首先進行人工 分析、排除或上報后,匯總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二十四條 反洗錢系統可疑交易處理流程: 1、反洗錢監控中心人員進行人工分析、排除或上報; 2、 離岸業務部定期登錄反洗錢系統查詢可疑交易分析情況, 對上報的可疑交易,安排推介行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3、推介行結合客戶身份及職業或經營背景等有關情況進行 綜合調查,按照客戶實際情況,提交《離岸客戶盡職調查表》至 離岸業務部,如確屬異常交易客戶,同時需提供《風險持續分類 評級建議書》 ,并按客戶風險程度的不同采取相關措施; 4、離岸業務部審核推介行提交的資料,審定客戶風險等級 并將新的風險等級錄入反洗錢處理系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反恐怖融資“黑名單”監測
反恐怖融資“黑名單”監測, 指銀行根據防范恐怖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監測、核查并報告本行與聯合國、有關 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及我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和 其他相關名單有關的業務和資金往來情況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離岸業務部及推介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嚴 格遵守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 法》規定,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金融行動特別工作(FATF) 等國際組織聲明、有關國家對某類名單的政策指引、我國政府機 關發布和轉發名單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進行反恐怖融資 “黑名 單”的核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離岸業務部及推介行在辦理開戶、結算、授信 等業務過程中如懷疑客戶、業務、或資金往來對象與恐怖融資有 關的,應對可疑名單以及所懷疑的對象、交易對方銀行、資金來 源和去向等信息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離岸業務部管理員每日登陸系統對涉嫌恐怖 融資客戶數據及交易數據進行逐筆核查, 經核查確實認為是黑名 單的客戶,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采取相應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停止金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暫停金融交 易,拒絕轉移、轉換金融資產,并于當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總行 法律合規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離岸客戶黑名單庫
離岸客戶黑名單庫, 指我行離岸客戶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 因涉嫌詐騙、 洗錢、 或是違反我行其他反洗錢規定, 而被離岸業務部列入風險提示名單的客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 個方面:人民銀行、公安、檢察、法院、海關和稅務等有權機關 查詢、外行協查、客服轉投訴、客戶投訴、他行拒絕清算等來源途徑涉及的離岸客戶,如有涉嫌詐騙、洗錢、或是違反我行反洗 錢規定,一經查實,均會列入離岸客戶黑名單庫。
第三十條 按照風險程度的不同, 將黑名單客戶分為 5 種狀 態: 觀察、調查、可疑、凍結、緊急。風險級別的順序從低到高 依次為觀察 客戶 狀態 觀察 調查 可疑 凍結 措施 盡職調查->如有異常, 調高風險級別->抽查客戶業務單據、 合同、 發票等憑證->如交易異常, 將客戶加入總行匯出匯款攔截名單。 盡職調查->如有異常, 調高風險級別->抽查客戶業務單據、 合同、 發票等憑證->如交易異常, 將客戶加入總行匯出匯款攔截名單。 盡職調查->如有異常,調高風險級別->注銷客戶網銀證書,通知客戶銷戶。 盡職調查->調高風險級別->注銷客戶網銀證書,如為詐騙,解凍后,通知客戶銷戶。 盡職調查->調高風險級別->注銷客戶網銀證書,如為經濟糾紛,解凍后正常辦理業務。
按照風險程度的不同, 對離岸黑名單客戶采取
第三十二條
異常交易客戶,包括但不限于“黑名單”客戶,因被總行相關部門設置為匯出匯款攔截名單客戶, 需通過手工交 單的方式匯款, 推介行應審核客戶業務單據、 合同、 發票等憑證, 確認無異常,按要求提供如下文件: 1、 《平安銀行離岸匯款業務合規性審批表》 (附件 7) ,經推 介行 A 級負責人審批簽字,加蓋推介行業務章;2、 《匯款申請表》 ,交易附言中注明匯款用途、相關發票或 合同號交易,經推介行 A 級負責人審批簽字。 整套文件按要求上傳 FTP 匯出匯款文件夾,經離岸業務部 審核通過后方能匯款。
第三十三條 離岸業務部每個月初會將新增的客戶名單列 入到黑名單庫,并以郵件方式發放給推介行。推介行也可以根據 客戶等級的變化情況,以郵件方式提交《平安銀行離岸“黑名單” 業務申請表》 至離岸業務部聯系人,由離岸業務部審 核后增加或刪減離岸黑名單客戶。
第三十四條 推介行應對列入黑名單的客戶情況進行跟蹤, 按季度上報黑名單客戶的進展情況至離岸業務部, 具體要求見每月發放的《離岸客戶黑名單庫》 。
第三十五條 所有黑名單客戶均要求進行電話回訪, 其中緊 急、凍結、可疑客戶需進行實地回訪。 回訪要求:推介行安排一名人員進行電話回訪,實地回訪要 求推介行至少安排兩名人員回訪。回訪完成后需記錄回訪情況, 內容包括登記客戶公司名稱、 聯系電話、 客戶地址、 回訪聯系人、 回訪情況、客戶反饋情況等內容,并歸檔備查。 對回訪,請相關單位和人員嚴格遵守反洗錢保密要求,不得 違反規定向客戶泄露可疑交易報告記錄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推介行應密切關注黑名單庫的客戶, 并審慎為 其辦理業務,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推介行 承擔責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條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指銀行等反洗錢義務主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一定期限。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是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 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 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 為違法犯罪活動的調查、 偵查、 起訴和審判提供必要證據。
第三十八條 離岸業務部及推介行應按照人民銀行反洗錢 規章及我行賬戶管理和會計檔案制度規定的要求保存客戶身份 識別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 關資料: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 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 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 5 年。 我行關于賬戶資料、會計檔案等資料保存有更長期限要求 的,則按相應的更長期限保管。
第三十九條 下要求: (一)真實、完整; (二)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反映客戶身份識別的過程和結果,足以再現該筆交易 的完整過程;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權機關依法可以查閱、復制、封存或使用。
第九章
第四十條 反洗錢協查 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符合以反洗錢協查,是指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檢察、法院、海關和稅務等有權機關(以下稱有權機關) 、總行法 律合規部等上級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離岸業務部負責涉及離岸業務管理范圍內的 協查及結果的反饋,包括有權機關反洗錢調查結果的反饋;協助 總行法律合規部等上級機構回復境外同業關于反洗錢、 反恐融資 方面的調查。
第四十二條 推介行負責承擔與當地有權機關、 離岸業務部的反洗錢聯絡職責。
第四十三條 有權機關向本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 離岸業 務部及推介行應當積極配合, 按要求如實提供被調查對象的賬戶 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有權機關反洗錢調查人員不得 少于二人,并出示執法證和調查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 離岸業務部協助反洗錢調查, 應留存并登記調 查人員執法證、調查通知書或其他行政文書、調查筆錄、封存清 單等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并按照反洗錢工作檔案管理要求保管 備查。
第十章
第四十五條 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四十六條 推介行應結合監管政策和反洗錢業務操作的 變化,持續對本機構管理層、市場人員和柜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反 洗錢法律法規、反洗錢工作操作流程、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識別、 分析、報告與處理等反洗錢業務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和技 能;推介行應負責積極開展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提高客戶反洗 錢意識。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條 反洗錢工作檔案及保存要求 培訓與宣傳
離岸業務部制定有關離岸業務推介行反洗錢
離岸業務部及推介行應妥善保管以下反洗錢工作檔案,并做好崗位調整時的資料交接工作。 (一)本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文件、當地人民銀行的反洗錢 制度文件; (二) 當地人民銀行的反洗錢檢查通知書、 檢查事實認定書、 檢查意見書、處罰決定書; (三)配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和打擊洗錢活動的相關 資料,反洗錢調查及回復資料;(四)可疑交易報告、客戶回訪記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數據文件等資料; (五)異常交易的《離岸客戶盡職調查表》 、 《風險持續分類 評級建議書》 、 《平安銀行離岸匯款業務合規性審批表》 、 《平安銀 行離岸“黑名單”業務申請表》等資料。 第四十八條 上述反洗錢工作檔案, 專夾保管, 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章 第五十條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離岸業務部制定, 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