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得稅
- 征收對象: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的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稅利潤 (銷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納稅。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業務測驗法),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 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
- 居民納稅人:公司(或其他實體)若在香港注冊成立或在香港實施實際管理和控制,則其為香港居民納稅人。
- 稅率:16.5% (非公司經營的實體為15%)
- 股息征稅:股東不用就取得的股息繳稅
- 費用扣除:與取得收益相關的費用一般都可以扣除。如果公司獲得來源于香港之外的收入,相應的費用則不可扣除。可扣除項目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借款利息、房屋及土地租金、壞賬、折舊 (有一定限制)、房產的維修費、獲得應稅收入的生產成本、商標或專利注冊費用、專利權或商標權購買費用、研發費用、技術教育費用(有一定限制)、雇員退計劃費用(以該員工的薪酬的15%)以及獲得審批的公益性捐贈 (限于應稅收入的35%)。
- 資產折舊:工業房產第一年的折舊率為資本性支出的20% ,以后每年增加4% 。商業房產每年的折舊率為4%。商業房產的裝修和改造的資本性支出可以自費用發生之年起在5年之內平均攤銷。與生產相關的設備機械和電腦硬件及軟件可在費用發生當年一次性攤銷完畢 (不包括委托購買和將資產租賃給他人的情況)。其余一般性設備機械第一年折舊60% ,之后按每年(10%、20%或30%)折舊。
- 虧損彌補: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虧損可以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彌補。反避稅規則反對以利用公司虧損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收購行為。虧損不可以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
- 稅收征管:納稅年度為每年的4 月1 日至次年的3月31 日,對企業而言,計稅期間是在納稅年度內終止的會計年度。稅務局于每年的4 月1 日出具申報表,供公司申報在上一納稅年度(于3月31 日結束)的應稅利潤。對于財政年度結束于12月1 日至3月31 日的公司,一般允許延遲提交利得稅申報表。收到申報表后,稅務局會進行評稅。公司還需要繳納當年的暫繳利得稅,稅額為上一財政年度的利潤的16.5% ,該稅款可以抵減最后評稅時確定的應繳利得稅。如暫繳稅額大于最后評定稅額,余額用于繳納下一年的暫繳利得稅。納稅年度后6年內(如存在騙稅漏稅行為為10年)稅務局有權進行重新評稅。稅款追繳沒有期限限制。
預提所得稅
- 特許權使用費:為了在香港或境外使用或有權使用無形資產而支付給非居民納稅人的特許權使用費須要被核定征稅,但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利得稅稅前扣除。核定的應納稅 所得為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萬分之三,因此實際稅率為4.9%(=16.5%*30%)(非公司法人為4.5%)。如果特學權使用費支付給關聯非居民納稅人,且該無形資產原先屬于在香港展開商業活動的人所有,則核定的應納稅所得為特許權使用費的100% ,實際稅率因此為16.5%(非公司法人15%)。
- 股息:香港對股息分配無需繳納預提所得稅。
- 利息:香港對外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資本利得
- 香港不對資本利得征稅。但如根據事實判斷,處置資產實質上有交易的性質,則其收益應繳納利得稅。
境外稅收抵免
- 在有稅收協議(安排)的情況下,已繳納的境外稅款可以抵減就同一所得征收的香港利得稅,但抵減僅限于就同一筆所得應繳納的香港利得稅。
轉讓定價
- 香港對關聯方交易的規定相當有限。但稅務局可能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判斷不合理且不符合獨立性原則的交易。香港稅務局于2009年12月發布執行通知,開始按照OECD模型規范關聯交易。根據該執行通知,在居民企業與具有關聯關系的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中,如果居民企業沒有獲利或者利潤少于一般收益,非居民企業將被認定為在香港開展業務,其所得收益可能在香港征稅。
資本弱化
- 香港沒有資本弱化的規定,但對于利息費用的扣除有限制 (利用反避稅條款),尤其是向非居民納稅人支付的利息。
關稅
- 香港只對含酒精飲料、煙草、甲醇和烴油征收進口關稅。香港不征收出口關稅。
增值稅和消費稅
- 香港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個人所得稅(受雇所得)
- 征收對象:在香港產生或來源于香港的職業所得、受雇所得或退 金 (無論對于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個人利息所得和從金融交易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免稅。受雇所得來源地判斷因素包括:合同洽商、簽署和生效的地點、雇主的納稅人身份、支付薪金的地點。
- 另外,在香港境內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無論董事定居于何處,其收取的董事酬金將被視為源于香港。
- 居民納稅人:若外國居民在納稅年度 (4 月1 日至次年3月31 日)內到訪香港時間不超過60天,則受雇所得不會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已在香港境外繳納過與香港個人所得稅類似稅收的雇員,境外所得免稅。
- 應納稅所得:個人在香港的就業所得減去可稅前扣除的費用、公益性捐贈和個人減免稅額之后的余額。應稅所得包括 金、紅利、生活津貼、股票期權收益、獎金、酬金、津貼 (包括教育津貼)以及其他從雇 中取得的收入。股息收入不征稅,但股權行權收入應納稅。可扣除費用包括:向獲得認可的退 計劃基金的強制性供款、個人進修費用、房貸利息、年老者生活開支以及對經認可的慈善機構的捐贈。
- 稅率:2%-17%的累進稅率 (應稅所得減去可扣除費用),或根據收入情況選擇15%的標準稅率(應稅所得不能減去可扣除費用)。
- 社會保障稅:對于月收入5000 港幣以上的員工,雇主應每月扣除5%給香港強基金計劃(MPF),同時應另外支付5%作為雇主的供款。
- 征收管理:每年5月的第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