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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5年第26號公告,決定對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于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1.對于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出口的貨物
- 在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企業需到海關打印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
- 如遇遺失或報關單修改等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出口退稅聯的,仍按原相關規定辦理。
2.對于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貨物
- 海關不再簽發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同時停止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相關電子數據;
- 由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
-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時,不需再向國稅總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但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 免于提供紙質報關單后,出口企業申報辦理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3.特殊情況的處理
- 暫時進出境貨物、修理物品等非結匯聯打印不受企業外匯管理類別及此次公告影響;
- 外匯管理類別非A類企業仍需打印結匯證明聯的,需經營單位或報關企業持打印清單、報關單海關作業聯及企業外匯管理類別證明,至海關辦理人工簽發手續。
建議
1.及時打印紙質出口退稅聯- 貨物出口時間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建議您的企業梳理出口時間在4月30日(含)之前的貨物及其報關單記錄,并及時在5月31日前完成紙質出口退稅聯的打印。
2.根據新規梳理出口報關和申請退(免)稅流程
- 您的企業可以根據貨物出口的貿易方式和貴企業外匯管理類別,甄別和梳理新規對貴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流程的影響。必要時,可以和主管海關及國稅部門進行溝通,以保證貴企業順利辦理出口報關和退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