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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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限公司沒有獨立法律地位,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 無限公司是無限債務責任,當一間無限公司無力清還債務時,其全體合伙人或負責人承擔該公司的全部債務。即是說,該公司的全體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機會因此而破產。而有限公司可享有有限債務責任,即債務責任只局限于投資額。公司的股東所損失的只限于其手上的股票和過去已投入的資金,但不會因其公司清盤而破產。因為,股東不需要以其個人資產清還該有限公司的債務;
- 有限公司集資來源較廣,而公眾有限公司更可申請上市集資。
- 無限公司利得稅稅率較低,一般為15%。而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
- 有限公司的信貸能力較無限公司高,因有限公司一般較獨資經營的有較大的規模,相對地,借貸能力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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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獨立個體,稱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權力及責任跟常人一樣。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間有限公司應負的責任跟常人一樣,并無上限,而享有有限責任的只是其股東而已。至于各股東的責任多少,則視乎其認購股份數量而定。假如一名股東認購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當公司被清盤時他的最大責任只是一千元。理論上,這名股東在認購股份時已支付該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盤時,這名股東便再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相反來說,假如該名股東未付該一千元,他在支付該金額后便再無須負上任何其他責任。
至于無限公司的股東須負的責任并無上限,公司欠的債項需要由股東全數負責,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股東名下的任何財產。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別是一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都會選擇以有限公司來經營業務。

香港有限公司是由公司董事局 (Board of Directors) 負責管理及決策,董事局由董事 (Directors) 組成。而董事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 (Shareholders’ Meeting) 或周年股東大會 (Annual General Meeting) 投票選出的。
香港有限公司如有除稅后利潤 (Net Profit After Tax),可以以股息方式派發給股東 (Shareholders)。
香港無限公司則一般是指獨資經營 (Sole Proprietorship) 或合伙業務 (Partnership) 的業務(Business)。由于無限公司在香港法律上并不是獨立的法人 (Legal Entity),因此東主 (Sole Proprietor)或每位合伙人 (Partner) 于業務資不抵債的時候,需要承擔業務的欠債,甚至需要運用個人的資產去填補業務未能支付的欠債。
由于香港無限公司不是法人,因此,在向香港稅務局報稅時,有關業務的數據及經營狀況,東主或合伙人需要填報在他本人的個人報稅表 (Individual Tax Return) (現在的表格為 BIR60 表格) 之中,現在為個人報稅表的第5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