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架構的基本原理是,中國境內公司的股東在境外(通常是在開曼、BVI)按其在境內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股權比例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該境外控股公司會直接或通過其香港子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FOE),該外商獨資企業通過與內資公司及內資公司股東簽署一套控制協議(即VIE協議)來實際控制內資公司并獲得內資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經濟利益。VIE架構搭建完成后,內資公司所代表的境內權益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財務上其報表也能被境外公司合并,由此,境外控股公司變得有價值,所有股東的股權權益也在境外控股公司層面體現。
企業選擇VIE架構的主要有這么幾方面的考慮:
(1)VIE架構可以一定程度上規避國內法律與監管政策對外資某些行業準入的一些限制,之前需要ICP及SP牌照的互聯網公司采用VIE架構就主要是出于該方面的考慮;
(2)VIE架構方便企業赴美國、香港等境外資本市場上市,一是該架構就是一個可以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公司架構,上市前一般不再需要進行重組,二是該等架構赴境外上市不需要獲得證監會等境內機構的批準;
(3)VIE架構的公司便于接受境外基金的投資;
(4)VIE架構中直接接受投資的境外控股公司一般受英美法系下的公司法律調整,較境內相關法律更為靈活,在公司治理方面及股東權利方面可以做出更多滿足公司及股東需求的設計。
在某些背景下,VIE架構也有其不便之處:
(1)VIE架構不能直接在中國境內資本市場上市,VIE架構的公司若要回國內資本市場上市,則需要在上市前將VIE架構拆掉,完成一個“紅籌回歸”的重組過程;
(2)VIE架構下,公司或公司的股東可能會面臨潛在的被稅務主管機關做“稅務調整”的風險;
(3)VIE結構項下境外控股公司和境內WFOE是通過協議安排控制境內運營公司,在控制力上相對于直接的全資持股的控制具有更多的不穩定性因素;
(4)基于VIE架構搭建過程中規避外資并購實踐審批難度的考慮,VIE架構的適用從最初的外資限制性行業也擴展到了部分非限制性行業的公司。對此,香港聯交所已經明確指示非限制性行業公司不得采取VIE結構謀求在香港上市,即境外控股公司必須全資股權持有境內的運營公司。
VIE架構的目的是使中國公司能夠通過境外上市融資,同時規避中國法律對特定行業的外資限制。然而,VIE架構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和法律不確定性,因為該架構主要依賴于協議和授權安排,而不是實質上的所有權結構。這種法律風險包括政府對VIE架構的監管態度的變化,可能導致中國公司失去對關鍵資產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