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處設立登記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相關要求。外資代表處注冊條件主要為香港公司證明材料、涉外辦公樓地址等。
1、香港公司證明材料必須公證
自2010年開始,依據最新的代表處登記管理法規,代表處設立登記必須提供香港公司的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這2個證明必須要經過公證以及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認證。
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公證的文件:注冊證書,商業登記證,最新周年申報表,章程,董事會決議,授權書,任命書,首代護照(外籍),銀行資信證明
對于上述文件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香港公司在周年申報之后有變更,則需要把該變更文件也做進公證中;
2、銀行資信證明必須體現運作良好或無不良記錄等字眼;
3、涉及到的簽字文件必須由董事在公證人處面簽。
2、涉外辦公地址
代表處注冊登記的辦公地址必須涉外辦公樓,需提供租賃協議、涉外辦公證明、租賃備案等材料。
3、大陸籍員工需委托人事代理
由于代表處是非獨立企業法人,因此,其沒有招聘等人事權力。代表處招聘大陸籍員工必須委托人事代理機構,包括首席代表。但是,如果是外籍員工,香港公司可以直接派遣。
4、代表處名稱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代表處設立登記時無需辦理名稱核準,但其名稱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代表處名稱規范格式為:(國籍或地區)+香港公司名稱+上海代表處。
5、符合代表處人數規定
自2010年開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加上一般代表的人數要不超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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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雖然回歸中國,但采用的法制還是英國法系,如以香港公司在內地有商業活動,還是以外企相關規定來要求。
香港公司(外企)在上海設立代表處條件: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 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 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 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 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審批機關一般是指代表機構登記需要經過的批準部門。
根據行業不同,審批機關也均不相同。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公證和認證指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上海市范圍內的常駐代表機構一般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