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支付服務許可牌照申請流程

(ii) 后付費支付工具的發行人;
(iii) 收購方;
(iv) 支付啟動服務提供商 (“PISP”)。
作為一般規則,作為后付費工具發行人/收單機構的支付機構只有在達到監管交易量時才有義務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授權:支付交易達到 5 億巴西雷亞爾,并在前 12 個月期間匯總。
在BCB 第 24/20 號決議頒布之前,發行電子貨幣的支付機構只有在達到以下監管交易量之一時才有義務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授權:
(i) 5 億巴西雷亞爾過去
(ii) 12個月期間匯總的支付交易;
根據BCB 第 80/21 號決議進行小幅修訂的新監管制度,發行電子貨幣的支付機構:
(i) 并在 3 月 1 日之前投入運營, 2021 年可能會繼續提供支付服務,并且只有在達到某些監管交易量時才有義務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授權(此類交易量將逐漸減少,直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屆時所有此類支付機構將有義務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授權經營,無論達到任何特定的交易量);
(ii) 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后開始運營的企業有義務事先獲得巴西中央銀行的授權,
最后,新創建的 PISP 必須事先獲得巴西中央銀行的運營授權
(ii)次級收購方:
由于巴西支付行業中子收購方的相關性日益增加,2018 年 3 月 26 日,巴西中央銀行通過修訂 BCB 第 3,682/13 號通知,創建了次級收購方的監管定義。
根據此定義,次級收購方參與一個或多個支付方案,并且:
(a) 使最終用戶(商戶)能夠使用支付機構或金融機構發行的支付工具接受支付,同一支付計劃的一部分,并且 (b) 參與支付交易的結算,并且是收購方的債權人。
目前,次級收購方不受巴西中央銀行的許可或授權經營,但有義務遵守巴西中央銀行規定的某些(稀疏)監管義務,以及支付安排機構規定的合同義務子收購方參與的支付計劃。為了運營,子收購方還需要與當地收購方簽訂至少一份子收購協議,并且還必須遵守收購方規定的相應合同義務。
在過去的幾年里,次級收購方在支付行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擴大支付工具在多個經濟領域的接受度做出了貢獻,特別是市場、電子商務和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