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情況:
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如所有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的活動,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如:香港公司申請離岸免稅程序:
1. 合同不是在香港當地簽的;
2. 客戶也不是香港的;
3. 貨物也沒有在香港當地報關;
4. 沒有在香港當地設立實體的OFFCIE和聘請當地的員工;
5. 接單不在香港完成。
滿足以上條件是免稅的一個基礎,然后在公司成立18個月時會收到稅務局的稅表,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離岸免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
公司董事要為香港公司聘請審計師為帳目進行審計,并要求公司解釋業務操作及流程。在審計完成之后,由代理審計報稅公司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其間稅務局會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及稅務代表要求提供各種不同的公司運作文件(包括審計報告),及根據公司情況提出相關的查詢及提問。所有稅務局提出之問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回復。
如稅務局同意貴公司的運作屬離岸操作,將發出豁免同意書。一般在稅務局發出豁免同意書后二至三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其后,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