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按時納稅型: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 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2)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額納稅型: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 務性代表機構,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 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議, 其提供服務應歸屬于該代表機構的收入, 通常由其總機構統 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征稅。核定利潤 率 10%,營業稅稅率 5%。
應列入代表機構經費的各項費用
A. 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
1)工資、薪金、津貼、福利費
2)物品采購費
3)通訊費
4)差旅費
5)房租
6)設備租賃費
7)交通費
8)交際費
注:屬于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應提供總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的簽字證明文件。
B. 駐華機構為總機構墊付的如下費用:
1)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
2)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
3)總機構來華人員訪問聘請的翻譯費用;
4)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
5)總機構代表團來華進行以商務洽談或簽定合同為目的的訪問,由代表機構代墊的各項費 用。
C. 代表機構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沖減經費支出額。
(3)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核定利潤率納稅型
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 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 ),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凡當年度內沒有取得業務收入 的,可在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經營情況。
(4)免征型
外國政府、 國際組織、 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可由代表機構(或 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所在國主管 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經當地稅務機 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個人所得稅
首席代表和總代表應該向稅務機關按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無論收入來源是否源于中國境內, 都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由總部出具的月收入證明確認書。稅務機關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國零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