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投資備案(簡稱ODI備案),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 境外新設公司(新設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陸境內的這家公司必須作為股東,占股多少沒有要求。
- 境外并購公司(并購就是在國外控股一家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境內企業ODI備案申請條件
- 境內公司最好成立滿1年以上(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 最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 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
-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ODI備案申請流程:發改委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核準或備案→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實施ODI。

境內企業辦理ODI所需材料
- 境內公司執照副本原件
- 企業公章
- 最新的財務審計報告
- 境內公司法人、股東、董事、經理、監事身份證復印件(股東為公司的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 境外公司章程以及翻譯件(如果境外公司已存在)
- 出資商業計劃書或者市場調查等等、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梗概、投資環境分析評價梗概(請提供梗概,具體由我司操作)
- 境內、外產品簡述,獲獎榮譽或資質證書等,并附圖片
- 提供銀行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原件
- 若為并購需要出具并購相關合同、協議;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自有資金證明)、或對賬單;出具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
注: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有效期是兩年,如果兩年之內沒有相適應的項目了,該證書就作廢,屆時如果有新的項目,企業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