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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益是否計算入報稅范圍
相信這是所有老板最基本的問題,而答案是:以利潤來源地為準。 大家都知道在香港營商需要繳付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有關利潤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便需要交稅。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意思是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舉個例子,假如老板在香港及內地兩地經營網上化妝品生意,理論上會在兩地賺取利潤,就產自香港的利潤,老板需要在香港繳付利得稅,而源自內地的利潤則不用在香港繳稅。
本地收入在海外是否需要報稅
既然在香港不用就其他地區所賺得的利潤繳交利得稅,那么在香港的賺取的利潤,是否反過來不用在其他地區納稅呢?
答案是:不一定,還要看某地區稅制。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稅準則,與香港采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 部分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征稅。
留意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老板或許會感到疑惑,促成一宗生意,當中可能是跨境或分段完成,究竟該怎樣確定利潤來源地? 建議離岸快車的老板們可以參考稅務局列舉的一般原則。 例如就買賣合約,稅務局提供的原則是: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果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則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當然,比較復雜的情況還包括:如果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另外,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要注意的是,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由于每家企業的實際業務情況不一,老板們除了要保存好香港公司業務記錄作佐證外,如果內部會計人員不擅處理報稅事宜,或是涉及海外業務報稅等,最好還是聘請稅務代表代為處理,否則一旦有所遺漏,將產生不必要麻煩,甚至影響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