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在跨境投資中,離岸公司是最常見的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之一,其中,BVI公司、開曼公司和香港公司都受中國投資者的歡迎。
特別是對于香港公司來說,由于地緣和文化上的接近性,更是多年來一直高居外資流入中國內地(FDI)通道的榜首位置。據悉,有超過75%的外資都是通過香港公司進入中國內地的。
對于做跨境投資業務的企業或個人而言,名下如果沒有一兩家香港公司,似乎都不夠fashion。香港公司通常都會開設一個離岸銀行賬戶,用作資金往來。
由于香港對資金流動無任何限制,因此便有一些跨境投資者將境外收入“放在”香港公司銀行賬戶上,不匯回內地。相應地,也便沒有或遞延了稅收申報。
香港公司的該等操作,真的可以“逍遙境外”嗎?
一、某深圳公司:因其香港公司境外“收款”被重罰
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稅務局發布了一份處罰告知書,將對深圳某公司通過香港殼公司收取的海外收入認定為“偷稅”,進行了處罰。根據處罰告知書:
在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該深圳公司通過在香港設立空殼公司(及開立的香港恒生銀行賬戶),收取境外機構支付的業務款,隱瞞收入1744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偷稅。
該深圳公司被稅務局追繳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共計3,217,980.47元,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同時處少繳稅款1倍的罰款3,217,980.47元。
此外,該公司還因同期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員工工資、補貼導致應扣未扣稅款692,856.27元而被處以1.5倍的罰款1,03,284.41元。
二、香港公司≠避稅,更不意味著“逍遙境外”
由此可見,跨境投資者將境外收入“放在”香港公司銀行賬戶上,不匯回國內,并不能真的一勞永逸,更不可能“逍遙境外”。盡管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內不用課稅,但是在其他運營區仍可能要課稅。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其最終受益人來自中國內地,需要在中國內地進行相應稅收申報。
Why?
這是因為,中國內地是全球征稅的司法管轄區,對于中國的稅務居民而言,其來源于全球的收入都須在境內進行稅收申報,并相應納稅。
一些跨境投資者,將源自境外的收入放在離岸公司和離岸賬戶,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可以起到稅收遞延的特定目的。但是,該等操作帶來的稅收遞延及其收益,是否能夠抵消可能的罰款、滯納金(如上述深圳公司)呢?
這是個值得考量和取舍的問題。
三、除了企業,“個人投資者”也需加以注意
事實上,不只從事跨境投資的企業須關注境外收益該如何進行稅收申報,個人投資者同樣也非常關心這個問題。前幾日,受到頭部直播網紅薇婭被罰款13.4億元一事“震懾”,便有一客戶前來咨詢我們。客戶表示:其持有一家在美國上市中概股股票,擬拋售該公司股票,并將相關收入所得存放在其香港個人銀行賬戶上。
客戶想了解:
- 其香港銀行賬戶上的收入信息,是否會通過CRS被交換回內地稅務機關?
- 倘若拋售股票后,未在內地做個稅申報,會面臨什么問題?
- 如果暫時不想將該筆收入匯回內地和進行稅收申報,是否有變通方法?
對此,我們的回復很肯定:
- 內地和香港之間自2018年9月已經進行了第一次的CRS信息交換。該客戶的銀行賬戶信息屬于CRS交換內容,毫無疑問地,相關信息會被交換回內地稅務機關。
- 根據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變通”方法或許是有的,但該等“變通”或者“籌劃”并不保險,很可能被內地稅務機關以“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而做出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宏 Sir 觀 察
……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對于從事跨境投資的中國客戶而言,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不僅要在離岸屬地做好納稅申報和合規工作,還要充分考慮離岸屬地和中國內地之間的稅收合作和信息交換機制。
- 總的來說,利用離岸公司來避稅的可能性已經大大降低。這是因為,在CRS機制下,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透明日益增強,以往利用“信息差”來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早已大幅收窄。
- 具體到中國內地,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結合CRS信息交換,使得稅務機關對一些通過境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企業和個人進行避稅的打擊,嚴厲而精準。
- 特別地,對于一些所謂的“變通”做法,須睜大眼睛、審慎對待。因為這些“變通”很可能存在風險。我們建議跨境投資者:無論企業還是個人,無論在中國內地還是香港,抑或是BVI、開曼群島,都務必做好當地合規及全球合規。千萬不要“任性”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