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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FDEC2010 、山間路 、Tkaczyk 、小快車
香港公司獲得內地投資企業股息分紅可能適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股息的條款,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稅。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股份低于25%),為股息總額的10%。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本款不應影響對該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