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新加坡現行稅收條例,新加坡公司獲得境外的收入或分紅,不需要納稅。因為新加坡公司也是實行屬地原則征稅,源以及新加坡免征資本利得稅。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相關資料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的規定,若一家企業的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在新加坡境內,則認定其為新加坡的居民企業,而與該企業的注冊地無關。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是指對企業的政策及戰略做出決定的機構。通常情況下,企業做出戰略決策的董事會決議的召開地點是決定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所在地的關鍵性因素,進而決定企業是否為新加坡的居民企業。
根據新加坡稅法規定,若境外企業有來源于新加坡的應稅所得且該所得未經支付企業代扣稅款,則要求該境外企業向新加坡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向在新加坡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非居民支付款項的企業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在支付款項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預提所得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通常企業獲得的一切新加坡境內來源的所得,以及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境外來源的所得,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境外來源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的居民企業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及服務收入(特定境外所得),匯回新加坡境內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稅;不滿足相關條件的,特定境外所得匯回可依據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獲得免稅待遇,但必須經過批準。
根據新加坡法規,企業獲得的以下收入需在新加坡納稅:
(1)來源于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計提的收入;
(2)在新加坡境內收到的境外收入。
根據《所得稅法》第 10(25)條,以下列舉的境外收入屬于前述“在新加坡境內收到的境外收入”范疇:
(1)通過境外匯入、轉交或攜帶進入新加坡境內;
(2)用于償還在新加坡進行貿易或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3)在海外購置有形動產(如設備、原材料等),并將該有形動產進口至新加坡境內。
第 10(25)條只適用于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或位于新加坡的企業在新加坡境內收到的境外收入。因此,非居民個人和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在新加坡境內所取得的境外收入無需征稅。這消除了第 10(25)條中涉及的打擊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使用新加坡銀行和基金管理機構積極性的擔憂。
此外,用于海外再投資而未匯回新加坡的境外收入,不屬于前述“在新加坡境內收到的境外收入”范疇,這意味著境外收入的征稅時點將延遲至海外再投資結束且境外收入匯回新加坡境內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