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37號文登記 境內居民是否包括華僑?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所以,我們明白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標準有兩條:
1、住所
2、居住時間
有一百八十三天的時間標準,但其實更重要的是住所標準。
此處的“住所”非我們常規意義上理解的住所,而是一個從國際稅收中“Domicile”的概念翻譯而來。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關于境內居民是否包括華僑參照一下:
國僑發[2009]5號《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一目了然,規定其實很清楚了。
最后總結
- 華僑是我國公民,不是外籍個人;
- 華僑是境外人士;
- 華僑是居民還是非居民要綜合判定;
- 歸僑由于放棄了境外的戶籍,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視同為在境內有住所的稅收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