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如何利用跨境“股權代持”來隱匿信息并避免雙重繳稅?

背景
近日,有客戶來咨詢跨境投資的股權代持及相關稅收問題。該客戶是中國境內(nèi)的一家跨境電商公司,其在中國境外的香港和BVI分別有一家香港公司和BVI公司。三家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均為同一自然人股東A,但該自然人股東不想披露自身信息,希望做一個股權代持的安排,以達到隱匿個人信息之目的。客戶表示,其在中國境外已經(jīng)有合適的顯名股東人選——自然人B。同樣地,自然人B亦為中國內(nèi)地居民。
該客戶的公司架構并不復雜,具體如下:

客戶希望了解:
問題一:該等情況下,應選擇境外做股權代持,還是境內(nèi)股權代持?
問題二:在境外層面,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稅收如何?
問題三:在境內(nèi)層面,顯名股東繳稅后,隱名股東是否還需要雙重繳稅?
一、針對客戶咨詢,我們的 專業(yè)回復
問題一:該等情況下,應選擇境外做股權代持,還是境內(nèi)股權代持?
我們認為,任何股權方面的代持安排都要服務于客戶的核心商業(yè)目的。在本案中,客戶最為在乎的是:隱匿股東信息。事實上,無論是在境內(nèi)做股權代持,還是境外做股權代持,都可以達到這一目的。以香港為例,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代名持有公司股份毋須向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司呈報,匿名效果非常好。
境內(nèi)代持還是境外代持,二者最大的差別可能在于: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對股權代持的性質(zhì)界定和保護程度有不同。
在中國內(nèi)地,股權代持存在一系列的企業(yè)管理、法律層面的風險:比如,無法提供代持依據(jù)的風險、隱名股東想要實現(xiàn)顯名股東,需要公司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擅自處分代持股權,以及因名義股東個人原因?qū)е鹿蓹啾徊榉饣蚺馁u等。
相比較而言,香港和BVI等實行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轄區(qū),對股權代持(即所謂的Nominee Shareholder,又稱“代名股東”)的保護程度更高一些。
這是因為,在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內(nèi)地,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是比較純粹的一種合同關系;而在實行英美法的香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除了代名協(xié)議外,還須簽署一份“信托聲明”,這表明二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而不僅僅是合同關系)。此外,普通法下已有相當多生效判例支持隱名股東權利。
綜合考慮下來,我們建議客戶選擇 境外股權代持。
問題二:在中國境外層面,隱名股東(自然人A)和顯名股東(自然人B)的稅收如何?
若確如客戶所設想,香港公司和BVI公司的股權由自然人B代持,則在境外層面顯名股東(自然人B)和隱名股東(自然人A)的稅負較低:針對隱名股東(自然人A)——由于其為中國內(nèi)地稅務居民,因此,即便在香港和BVI收到顯名股東(自然人B)轉(zhuǎn)付的股息紅利,不需要在香港和BVI繳稅。
針對顯名股東(自然人B) ——無論在香港還是在BVI,不需要就其分紅收入繳稅,原因有三:
- 香港和BVI均無資本利得稅;
- 該等分紅收入不來自香港和BVI;
- 顯名股東(自然人B)不是香港和BVI稅收居民。
問題三:在中國境內(nèi)層面,隱名股東(自然人A)是否還需要繳稅?
從上面的公司架構圖可以看出,中國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香港公司(并非自然人B)。從中國境內(nèi)層面看,中國公司向香港公司派回股息紅利時,需要根據(jù)內(nèi)地與香港間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議代扣代繳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這一點是非常肯定的。
針對隱名股東(自然人A),由于其為中國境內(nèi)稅務居民,按照全球征稅的原則,其僅需要就9種個人所得(包括香港和BVI等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nèi)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從顯名股東處取得的稅后股息紅利,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9中所得范圍嗎?
答案是,No!
廈門稅務局公布的《關于市十三屆政協(xié)四次會議第1112號提案辦理情況答復的函》(廈稅函〔2020〕125號)明確:
「根據(jù)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其取得顯名股東轉(zhuǎn)付的稅后股息紅利、股權轉(zhuǎn)讓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明確的9種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隱名股東自然人A「不需要」就其境外獲得的稅后分紅再次重復繳稅。
宏Sir 觀點
- 如您所知,隨著CRS信息交換和經(jīng)濟實質(zhì)法的實施,想要在跨境營商中“百分百”隱匿信息,正變得越來越難。因為,幾乎所有重要的司法管轄區(qū)(BVI、開曼群島、新加坡、香港等)都要求登記「最終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ship)」信息。
- 相比較而言,普通法下的股權代持和信托(trust)比公司等法律形式,具有更大的私隱性。通過代名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或者代名董事(Nominee Director)的合理安排,還是可以做一定籌劃,有所作為。
- 我們認為,在跨境投資中到底是該如何安排代持(境外代持VS境內(nèi)代持?自然人代持VS機構代持?),并不能一概而論,須看您或您客戶的實際需求。從本案客戶可看出,雖然在溝通中一再強調(diào)信息隱匿,但是其所關注的具體問題卻明顯集中在稅收問題上。
- 若從稅收籌劃角度來看,中國內(nèi)地公司的股權代持,選擇自然人代持比較好。(廈稅函〔2020〕125號)明確,隱名股東為自然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隱名股東為法人時,其基于股權代持關系取得的所得,應按規(guī)定計征企業(yè)所得稅。
- 但若是從信息隱匿角度看,在香港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qū),提供代名服務的最好是專業(yè)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而不是自然人。因為考慮到最終受益人登記,自然人仍然會被要求存檔。此外,專業(yè)機構的風險承擔和違約償付能力相對強一些。
- 稅收籌劃和信息隱匿,如同魚與熊掌,實現(xiàn)其中一個商業(yè)目的(Purpose)已是難得,要想魚與熊掌同時得兼,更是不易。如何在二者間把握好尺度和平衡,既需要經(jīng)驗也需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