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業(yè)獲得股息收稅嗎?

非納稅股東分紅
Non-Taxable Dividends
一般來說,以下股東分紅不需征收稅款:
- 2008年1月1日及其之后,根據(jù)新加坡一級企業(yè)稅收制度(不包括合作機構),新加坡本地公司支付的股東分紅;
- 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加坡居民個人收到的外國分紅不需納稅。如果新加坡居民是通過新加坡合伙關系收到的外國分紅,滿足一定條件下,此分紅仍不需納稅。詳情請參閱,“外國收入免稅”條例
- 來自新加坡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分紅,除去個人通過新加坡合伙關系獲得的或從進行新加坡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貿(mào)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部分,余下分紅不需納稅。
非納稅股東分紅舉例
Examples of Non-Taxable Dividends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分紅,即中央存管單位(CDP-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td)報表包含的公司
- 通過特別交易柜臺(STC- Special Trading Counters)獲得的股票回購股東分紅
- 新加坡本地私人公司股東分紅
- NTUC公平價格股息(通過合作社收到的股東分紅除外)
- 新加坡CPF投資計劃代理銀行的股東分紅,即在年度股東分紅報表(ADS- Annual Dividend Statement )顯示的銀行
- 來自信托公司的新加坡股東分紅
應納稅股東分紅
以下股東分紅需繳納所得稅:
- 合作企業(yè)支付的股東分紅;
- 個人通過新加坡合伙得到的外資股東分紅。詳情請參見“外國收入免稅”條例
- 個人通過在新加坡的合伙關系衍生的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分紅,或從進行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的貿(mào)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
如果機構在股息憑證上表明他們將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供股息信息,您則無需在納稅表中申報應納稅股息。否則,您需要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其他收入”下申報所有應稅股息。


如果股息是由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即在新加坡做出決策和管理的公司)支付或應付的,則股息來源于新加坡。相反,如果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或應付的,則股息來源于新加坡境外。
由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或應付的股息如果是來源于新加坡,納稅人應在新加坡納稅。
在新加坡,股息總是免稅嗎?
不是的。
從事投資交易(比如股票基金公司) 的納稅人收到或應收的股息應根據(jù)ITA第10(1)(a)條納稅。
從事投資控股(比如一般的貿(mào)易公司)的納稅人收到或應收的股息將根據(jù)ITA第10(1)(d)條納稅。
5.本地股息的待遇
新加坡實行的是的一級免稅股息稅制,根據(jù)ITA 第13(1)(za)條,本地來源的股息是免稅的。
6.境外來源的股息待遇
根據(jù)ITA第13(7A)條、第13(8)條,符合條件的境外來源的股息匯入新加坡時也是免稅的。
個人
根據(jù)ITA第13(7A)條,個人從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第13(7A)條是免稅的。但是如果該個人是新加坡稅務居民,那么他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免稅。
條件包括:
(i)在04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匯款的;
(ii)審計長認為豁免是有利的;和
(iii)境外收入不是通過新加坡的合伙企業(yè)收到的。
公司實體
根據(jù)ITA第13(8)條 和 第 13(9)條,新加坡稅務居民企業(yè)(包括公司及合伙企業(yè))從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分行利潤和服務收入是免稅的,但是須符合以下條件。
免稅條件包括:
(i)境外所得已在收入來源國納稅;
(ii)收入來源國的主體稅率至少為15%;和
(iii)審計長認為豁免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