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贊同來自: bedog 、PAAH 、YIUI 、Zhang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有權,所作的不需要被投資方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
利息收入,是指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存款、貸款、債券、欠款的利息等收入(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需要被投資方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投資。
對于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而言,從中國境內取得收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在同一稅種中,納稅人取得股息紅利與利息時適用的稅率卻不一定是相同的。
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部稅法的相關規定看。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除了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股息總額的5%以外,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對于利息,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六條“關于第十一條利息”再次明確:根據《安排》第十一條利息條款規定,香港居民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稅率在內地交納利息所得稅。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和反避稅而簽訂的《安排》,是協調劃分兩地稅收管轄權并對兩地納稅人共同適用的法律規范。在稅收法規與《安排》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安排》為準;但當稅收法規所規定的待遇優于《安排》時,可以按照稅收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