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益權人的數量。《投資公司法》的Section3(c)(1)規定,對受益權人不超過100人,并且沒有公開發行,也不打算公開發行其證券的任何投資工具都豁免于投資公司的定義。一般而言,對沖基金都在結構上符合此豁免規定。
如果一個對沖基金的投資者人數超過100人,并且資產超過1.5億美元,該基金通常需要向 SEC 登記并成為注冊投資顧問。這就意味著對沖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限制的。
但是,獲得Section3(c)(1)豁免的對沖基金必須持續控制其投資者數量。根據Section3(e)(1)的規定,對沖基金的每個投資者都視為一個受益權人,除非投資者是一個“投資實體”。對沖基金能否將一個投資實體稱為一個受益權人,取決于投資實體是否持有對沖基金的10%以上的具有投票權的證券。如果低于10%,則視為一個受益權人;反之,若達到或高于10%,《投資公司法》則要求對沖基金“穿透”該投資實體,將實體中的每一個投資者計算成為對沖基金的一個受益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