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公證認證都要依據什么法律基礎?
一、受理機構認受性不同,<公司資料(狀況)證明書>的認受性大于<商業登記證/證冊證書的查證/鑒定證明>因為<公司資料(狀況)證明書>更加全面說明香港公司的主體現在的狀況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報前的一切變更情況,而<商業登記證/證冊證書的查證/鑒定證明>只是說明登記證/證冊證書的真實有效性。
二、證明的格式、內容及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資料(狀況)證明書>會包含注冊證書\商業登記證\成立表格\周年申報表\董事;秘書;注冊地址變更通知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而<商業登記證/證冊證書的查證/鑒定證明>只包含注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因而在辦理有關香港公司主體資格證明時,應該清楚了解所辦理的事情及受理機關的要求。
在香港,香港政府沒有專業設立公證處,所指的公證有三種: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師公證;
(2)在大陸使用的中國委托人公證;
(3)到世界各國使用的國際公證。
因此根據文件適用地區的不同,辦理不同類型的公證。
香港公司主體資格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使用時會分三種情況:
一:海牙認證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則只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二、非海外認證且使用國在香港有領事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三、非海牙認證且使用國在香港無領事館
將香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內地設計港澳主體的糾紛按照涉外糾紛處理,所以香港主體若在內地打官司的話,委托律師的行為、香港地區獲取的證據緝獲的證據的行為本身都要經過一定的機關進行公證認證,對此,有些香港律師事務所自身是可以做上述公正認證的業務的,而且該公證認證也是要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