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經濟實質合規要求的重要通知
該法案適用于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但BVI 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除外(歐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在列司法管轄區除外)。
具體來說,任何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 所在地為BVI 以外的公司,均不包含在此范圍內,即無經濟實質要求。未有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也同樣無經濟實質要求。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 銀行 (Banking)
? 保險 (Insurance)
? 海運 (Shipping)
? 基金管理 (Fund Management)
? 融資和租賃 (Financing & Leasing)
? 總部 (headquarters)
? 分銷和服務中心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s)
?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們建議您根據實際情況先了解和判定您的BVI 公司是否有從事上述相關活動,以便準則發布后可以進行相應的申報以及制訂可行的規劃。BVI 稅局認可的是由當地律師出具分類報告進行申報。詳情及可行的規劃可聯絡我們進行咨詢。
******呈報時間表******
所有實體,無論是否屬于經濟實質法案規管范疇,均須委托執業機構出具分類報告,并將報告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通過其RA 按照BOSS法案的要求提交給BVI政府。
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公司
即首批需要申報的為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實體,申報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
于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公司
其首個財務年度定義為最晚2019年6月30日起至此后一年的時間 (如相關實體通知ITA其財務年度開始日期早于2019年6月30日,則以該起始日期為準)。
最后,BVI 政府顧問團隊及當地總理希望我們向您轉達一個重要訊息,BVI 已在積極準備經濟實質帶來的機會,依舊商務友好,一如以往是離岸公司的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