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方式下,提單收貨人為to order,產地證收貨人顯示為提單上的被通知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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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Consignee information, if shown, must not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ignee information i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if a credit requires a transport document to be issued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or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bank",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show the applicant of the credit, or another party named therein, as consignee. If a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he name of the first beneficiary as consignee would also be acceptable.
1)一般原產地證:
收貨人欄應該填寫最終目的地的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全稱。信用證項下的證書,在正常情況下本欄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托收支付方式項下的證書即合同規定的買方名稱。
但往往由于貿易需要,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時,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
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后面加填英文: VIA,然后在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2)普惠制原產地證:
收貨人欄應該填寫實際給惠國的最終目的地的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和國別,不得填中間商名稱。
信用證無其他特別規定時,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
如果開證申請人不是實際收貨人,又無法明確實際收貨人時,可填提單被通知人。
如果貨到歐盟國家,本欄允許留空不填。
本欄地址后必須表示國名。
提單收貨人上寫"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都是為了控制貨權的 而C/O 或者FORM A上 是要寫買方的具體的名字
1、若是記名提單,則產地證上的consignee應與提單一致;
2、若是不記名或指示提單,則產地證的consignee可做成申請人或信用證中具名的另外一當事人。
剛剛做的一個信用證 ,上面要求提單是寫: TO ----銀行, 正確了
難后我們照著提單做FORM A, 商檢卻不給簽出,說不可以 ,做FORM A的那個女的說之前都可以的呀, 但是問了銀行,也說不行,要把客戶的具體的寫上,不可以寫 TO ---L ,那么簡單
最后,還是我們要再重新做一份,才行····
所以,所以這兩個是可以不同的,FORM A 要寫具體的。
FORMA 普惠制原產地證
CO 一般原產地證
商檢局出FORMA
CO商檢局和貿促會都可以出的
若提單收貨人是TO ORDER ,則FORMA ,CO收貨人應該顯示為信用證的申請人或者信用證中具名的另一方作為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