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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 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

提單的收貨人通常有三種填寫類型:
- 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單)
- 是為了便于開證人轉讓提單,在貨未到目的地前將貨物轉賣或者控制貨物防止無單放貨;
- To order of xxx Bank
- 銀行為收貨人。這種情況下,是該銀行給開證人融資,銀行擔心錢貨兩空,所以,特此規定銀行為收貨人,就是為了控制貨權。正常情況下,開證行不愿卷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當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單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 ABC COMPANY(收貨人)(記名提單)
- 在某些國家根據當地的法律,收貨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單,甚至副本,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就是收貨人的情況下,就可以提貨。所以,除非買賣雙方很了解的情況下,賣方是很少接受這種提單。
注:容易無單放貨的國家
- 中南美:美國 巴西 洪都拉斯 薩爾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倫比亞 危地馬拉 哥斯達黎加委內瑞拉
- 亞洲:越南 印度 朝鮮
- 非洲:西非國家如安哥拉,剛果等
- 歐洲:土耳其
貿易習慣
一般在國際貿易中,提單上consignee一欄,客戶都要求寫他們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戶會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們作為shipper看來,最好所有提單上consignee都寫to order of shipper。
- 客戶不能憑復印件直接取貨;
- 客戶在沒給錢的情況下,不能出聲明提單丟失,而從海關那提貨;
- 客戶不給錢,我們可以轉賣,手續比較簡單。
提貨權法律依據
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如何確定誰是收貨人?
一般來說,法院判定收貨人的依據主要有:
- 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申報人的名稱;
- 海關納稅單上納稅人的名稱;
- 提單或運輸單證上收貨人欄中的標注名稱和/或背書內容;
- 提貨單(小提單)上提貨人的名稱;
-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進口方/買方名稱;
- 提單或運輸單證上通知人欄中的標注名稱。
關于提單的疑問
- 提單的貨權是shipper嗎?還是consignee?
- 提單的貨權屬于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這就要要看提單的類型,不可一概而論;
慣例認為提單是貨權憑證,誰擁有提單誰有擁有貨權。但前提是正本海運提單,指定貨代給你的貨代單在船公司地方不具備任何流通性。
- 提單的貨權屬于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這就要要看提單的類型,不可一概而論;
- 如果客戶要求記名,該怎么辦?
- 如果裝船前收齊客戶全款,可以答應客戶簽記名提單;若未收齊,不簽記名提單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給客戶解釋,提單是物權憑證,公司規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簽記名提單。一般客戶也是能理解的。
- 如果只能接受客戶consignee是他們,那么我們該如何規避風險。不放單有時也規避不了這個風險。
- 接受的前提只有一個,就是收齊全款。若實在未收齊,可先簽TO ORDER提單,但收齊后,再改為記名提單。
- 提單上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這是合理的嗎?
- 如果Consignee是to order, 那么一定要提供一個有具體聯系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則船到港之后,會由于無法通知到進口商或相關責任方而導致貨物無法被提領,甚至有可能導致被海關沒收等嚴重后果。如果是要申報AMS/ACI的話, 還有可能導致被對方海關處以巨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