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
1. 香港課稅范圍: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2.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征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并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采用的驗證準則。
香港貿易公司的利潤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