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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 = 接受方支付的價款 ÷(1 稅率)×稅率
所附《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六)鑒證咨詢服務。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屬于利用調研(調查)結論為該項目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屬于“鑒證咨詢服務——咨詢服務”;否則,屬于營業稅的“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勞務。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此,香港公司為內地公司提供服務,不論該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由于接受方在境內,香港公司應在境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