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符合小型法團條件

- 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萬港幣;
- 沒有因使用在《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列舉的知識產權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條的推定應評稅利潤;
- 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沒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據《稅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短期債務票據」或「中期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虧損;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9(1)或49(1A)條所指明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索稅務寬免;
- 沒有就該課稅年度取得任何關于你的稅務事項的事先裁定;及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0AB條及附表17A,以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發起人」或「發債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債務方式處理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