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都會將法人跟法定代表人混淆。“法人”跟“董事”或者跟“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是由自然人這個法律術語延伸而衍生出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擬制的人,它由法律賦予具有類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在法律上,是否為法人,意味著能否作為法律主體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法人這個概念在民商法、刑法等領域具有重大意義。
法人(法團)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在香港,香港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說法,其董事某種意義上就相當于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