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中國企業稅務居民身份認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四條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稅收居民實體。合伙企業以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以其投資人為納稅義務人。
根據CRS要求,稅收透明體也屬于應報送實體,例如合伙企業。
這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吧,嚴格來說,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常設機構或在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內地),應被認定為中國(內地)稅收居民。不過目前這方面可能執行得還不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