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包括享受優惠預扣稅率。例如,對于從中國大陸公司獲得紅利的香港公司來說,優惠稅率是5%,而不是通常的10%。
2015年以來,香港稅局對香港稅收居民身分的管理越來越嚴格,針對每一家企業的申請都會進行嚴格的調查和審查,如果該企業在香港沒有實際經營業務、沒有場地、沒有人員、董事會不在香港舉行、董事也不居住在香港、在香港也沒有納稅等情形,香港稅局就不會給申請企業開具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
接下來,讓我們先來看下香港稅收居民的定義。
根據香港稅務制度,“居民”的定義分為兩類:香港個人居民和香港公司居民。
對于香港公司居民而言,香港稅務部門正在采用其他司法管轄區通常采用的做法。也就是說,在做法上兩者并沒有特別之處。例如,香港公司居民必須是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或者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
這并沒有什么好驚訝的。事實上,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比如說一家BVI公司,可以在另一種管轄范圍內成為稅收居民,這是國際稅務法中普遍認同的一種做法。 由此可見,在許多人看來,“離岸”=“免稅”,其實是一種誤解。 因為在其他國家/地區成立或組成的公司也是有可能成為公司居民的。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即公司整體日常業務營運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層決策,或由董事會制定管理政策等在香港執行。例如:一家擁有員工的BVI公司,如果辦公室和公司交易都在香港進行,那么這家公司將在香港進行納稅。但這樣的好處在于,成為香港稅收居民即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類似的法律和安排也存在于其他國家/地區,例如中國大陸及臺灣地區。
以下是申請人必須要做到/持有用以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條件:
首先,公司在香港必須有營業地址。這點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即便公司在其他地方注冊,但是其管理和決策都在香港進行。這可以從公司管理的事實進行判定。(請注意,下文的舉例并非詳盡無遺)例如,至少有一名董事成員在香港有固定住所。如果董事沒有常住香港的人員,需要說明公司如何及由誰在香港行使管理和控制,并提供證明文件。舉個例子, 歷年內舉行的每一次董事會議,公司需要能夠提供會議日期、出席的董事姓名、舉行會議的地點,以及經過討論的事項詳情即通過的決議,會議記錄。
最后是其他參考因素:比如公司在香港有主要往來的銀行, 有至少一名主管及一名雇員在香港有固定住所。
現在我們來看看如何做好中國大陸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申請吧!
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請人不需要夾附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發出的轉介函。根據新的規定,申請人只要就某一歷年獲發的居民身分證明書,一般可用作證明該申請人在該歷年及其后連續兩個歷年的香港居民身分。申請人無需就后述兩個歷年提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如申請人的情況發生變化或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條件,則已發出的居民身分證明書不能用作證明申請人在情況發生變化后的香港居民身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并不保證其一定能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中國大陸的稅務機關會就該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作出決定。
然而,如果中國大陸的稅務局拒絕接受,香港政府將會提供幫助。比如您,作為香港的納稅人認為大陸的稅務局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您可以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按照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序,與中國大陸稅務局進行磋商。
可以看出,在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之前,公司應該要做很多操作,以此來建立一個“香港納稅居民的存在”,從而符合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的資格。令人遺憾的是,有很多客戶誤解了這一點,在沒有香港辦公點的前提下申請“香港居民身分書”。請注意,一旦提交申請,公司就無法進行修改,而如果申請失敗,那一年的優惠政策也就永遠消失了。(宏杰)

1) 在香港有實際辦公場所和雇員;
2)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要是香港的居民,且在香港有住所;
3) 企業在香港有實質的業務經營和收入;
如果不是當地稅務居民企業,那么CRS信息交換的時候,就會把公司賬戶信息交換給股東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股東是中國居民,那這家香港公司的賬戶信息被交換會國內稅局
少國內老板注冊的香港公司能夠滿足香港稅務居民企業要求的,那么香港公司對應的賬戶信息,從2018年開始都已經通過CRS被交換會國內了,現在國內查稅,銀行、海關和稅局都是聯網的,法人、股東的個人賬戶信息、關聯公司賬戶信息也都屬于重點監控范圍,如果國家真要查,那真的避無可避
所以現在很多有香港企業的老板,都在轉向新加坡,
新加坡作為離岸公司注冊地,除了節稅、走賬方便等,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注冊新加坡公司,被認可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企業,賬戶信息不用參與CRS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