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可以在上海買房嗎?

贊同來自: 離岸快車小編
1、《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現就加強《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實施監管,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
2、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2、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于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后,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五、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并指導監督落實。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結匯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嚴格和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2、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制,并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并結匯;相關房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并確認按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后,方允許購匯匯出。
建設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外匯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