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來料加工余料怎么核定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3號-關于對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
根據國家對加工貿易和征收出口關稅的有關管理規定,現將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
二、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
具體計算公式是: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三、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對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申領的加工貿易手冊,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應稅商品,亦按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00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