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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大部分用于香港的知識產權或授權,或對于支付人可作稅前扣除的特許權使用費,均視為應課稅收入。一般情況下,應課稅的金額為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0%,實際稅率為4.95%(對法團而言)。如果向非居民的關聯實體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該項知識產權既往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所有,應課稅的金額則為所支付的全部特許權使用費,實際稅率為16.5%(對法團而言)。兩級制稅率同樣適用于非居民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支付人須以代扣代繳方式處理有關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