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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中國稅務報》2006年9月8日刊登的《外企避稅大連走麥城》一文報道了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對某機電公司的反避稅調查案。大連某機電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來,每年銷售額過億元卻長期虧損。為逃避在內地繳納10%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機電公司外方股東在香港設立再開票公司,然后以"香港再開票公司"的名義分別與機電公司簽訂購貨合同、與國外客戶簽訂銷貨合同,通過中間加價20%的手段將利潤截留在"香港再開票公司".而實際上,該"香港再開票公司"的所有銷售活動均發生在大連,資金結算則在新加坡完成。最后"香港再開票公司"以購銷合同均不在香港簽訂、公司"利潤非源于香港"為由,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免稅,達到了逃避各稅納稅義務的目的。案件調查完畢,大連市國家稅務局于2005年底決定對該機電公司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8億元,補征企業所得稅近1 000萬元。
二、"香港再開票公司"國際避稅原理分析所謂"香港再開票公司",是指跨國企業在香港注冊成立的貿易公司。這些公司并不在香港開展實質性的商業活動,僅僅以客戶的身份接受香港境外關聯公司的發票,然后加價重開發票給真實客戶;而銷售洽談與訂單處理、發貨等實質性商業活動均由香港境外關聯公司(可能采用"香港再開票公司"的名義)在香港境外完成。
香港行使單一的地域稅收管轄權,對香港居民來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不征稅。根據香港稅務局發布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1998年)第9段,"只要香港公司的活動不包括在香港接受或從香港發出銷售或購貨訂單,則利潤不須在港課稅。"跨國企業在香港設立的再開票公司所截留的利潤,必須向香港稅務局申明符合上述條件,才能獲得認可而不予征稅。如果"香港再開票公司"在香港成功地申請到了免稅許可,同時,又避免了在香港境外的所得稅納稅義務,該利潤就成功的實現了避稅目的。
本案中,"香港再開票公司"分別與機電公司簽訂購貨合同、與國外客戶簽訂銷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香港稅務局的免稅條件還值得推敲。如果"香港再開票公司""曾經向香港稅務局陳述"沒有接受或者發出任何銷售或購貨訂單",則屬欺詐;如果曾向香港稅務局承認"的確曾經接受或者發出訂單,但訂單接受或發出地點均不在香港,而是在中國內地",則需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使香港稅務局信服。否則香港稅務局就會對"香港再開票公司"賬面截留的利潤征收香港利得稅。
三、幾點思考
(一)反避稅不能忽略對常設機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本案的避稅途徑是:外方股東通過轉讓定價,將本屬于機電公司的利潤轉移到"香港再開票公司",使這部分利潤既規避了內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又在香港成功申請到了免稅許可,最終達到"零所得稅負"的目的。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對該避稅案的處理方法是:對機電公司的關聯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再對調增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后按10%的適用稅率補征企業所得稅約1 000萬元;沒有征收滯納金,也沒有對機電公司進行罰款。這樣的結果對機電公司外方股東是有利的,外方股東至少獲得了延期納稅的利息收益。從另一方面看,本案反而突顯了內地反避稅措施力度的軟弱,難以遏制稅收權益的流失。
那么,除了調整轉讓定價外,大連國家稅務局還有沒有其他手段可供選擇呢? 本案中,在外方機電公司股東的操縱下,實際銷貨合同(訂單)均以"香港再開票公司"的名義處理,而所有銷售活動卻發生在大連(銷貨合同也保存在大連)。根據1998年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9條,應當判斷該"香港再開票公司"在大連連續從事產品采購和銷售活動,已在內地構成常設機構,負有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也就是說,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應當認定該"香港再開票公司"在中國大連設有常設機構,對其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且無任何稅收減免。即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應對該"香港再開票公司"補征企業所得稅款約9174萬元(27 800×33%)。對于"香港再開票公司"在大陸長期開展貿易活動,應當進行稅務登記而未登記、應進行納稅申報而未申報的情況,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相應的處罰
。 可見,反避稅工作不能忽視稅收協定的作用,不能忽略對常設機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二)稅收情報交換條款對反避稅工作的幫助很有限利用香港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避稅地特點,大批跨國公司通過在香港設立再開票公司轉移利潤,在避開內地稅務局征管的同時,又以"沒有在香港處理訂單"為由在香港申請免稅,從而成功飛升"國際免稅天堂".然而忌憚于香港稅務局的調查,這些以"香港再開票公司"名義簽訂的訂單(合同)均在內地處理和保存。對此,只要內地稅務局進行調查,即可發現線索。但是,由于賬簿在香港處理,內地稅務局對"香港再開票公司"截留利潤的數目無從知曉,即使內地與香港在2006年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①中增加了關于"信息交換"的條款,也不可能指望香港稅務局能提供多少調查協助。因為香港《稅務條例》第4條禁止香港稅務局向第三人提供納稅人賬目等信息。
倘若香港收緊對再開票公司的免稅政策,或者積極實施與內地的稅收情報交換,對再開票公司的避稅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跨國公司就可能或只能另行選擇在維爾京群島、薩摩亞、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國際避稅地(亦稱"離岸金融中心")設立離岸公司從事避稅活動。由于這些避稅地對離岸公司的管理較為寬松,也沒有與中國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定,跨國公司所需對付的就只剩下中國稅務當局了。此時,我們的反避稅手段,更不能僅局限于力度有限的轉讓定價調整,而必須更加重視境外企業在內地"常設機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2019年新個稅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境外所得要交稅,具體就是補稅差,在國外交了的,跟國內稅差是多少就補多少,香港16.5%,國內25%,那就補8.5%,如果在香港沒交,那就補25%了,真心不如在香港按16.5%交啊,并且既然香港沒交,你又沒有主動在國內交,那搞不好涉及偷稅漏稅,補稅罰息能了結就最好了
CRS的實施本身就是為了打擊這種兩頭不交稅,現在大家開離岸公司,必須要考慮的核心問題就是——如果避免賬戶信息被CRS交換,解決方法就是,要么該地區不參與交換,如臺灣離岸賬戶,要么成為當地的稅務居民企業,如新加坡(不推薦香港是因為香港是中國的香港,而新加坡是獨立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