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pigewaimao
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時,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其在任何期間的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均須予扣除,包括:? (a) 在施行本段的條件根據第(2)款獲符合的情況下,并在第(2A)、(2B)及(2C)款的規限下,該人為產生上述利潤而借入任何金錢而以利息形式支付的款項,以及與該項借款有關而由該人以法律費用、借款代理費、印花稅及其他開支形式支付的款項; (由1971年第2號第11條代替。由198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2004年第12號第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