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收入免稅嗎?

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一條規定:利息
一、發生于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
三、雖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生于一方而為另一方政府或由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取得的利息,應在該一方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 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 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 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 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