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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第750 條香港有限公司 (包括不運作公司 Dormant Company)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申請撤銷注冊:
- 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 上述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否則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撤銷注冊前,必須獲得由稅務局長簽發的 (不反對 撤銷注冊通知書 ) 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時,可能會被當局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登記費,故在撤銷注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且如在撤銷注冊程序進行的期間,到了法團成立日期,公司仍需要按時續牌(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