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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 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期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獲得合法正當利益的 行為或活動。稅務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把企業的應付稅 項減到最低。稅務籌劃應包括在進行某項投資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前對有關的商業的評估。
中國香港稅制的優勢與目前許多發達經濟體深陷政府債務或財政危機不同的 是, 香港經濟增長和財政狀況保持在一個較為穩定、健康的水平,政府收入與支出基本保持平衡,失業率低。而且香港沒有一 個對全部所得征稅的綜合所得稅制, 僅有一個對3 類所得分別 征稅的分類稅制。這3 類所得是指在香港任職的薪俸所得、經營 任何行業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所得、物業出租所得。與其相對應 的稅種則為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這3 項分類所得均適用低 稅率。此外,香港沒有資本利得或資本收益稅,也不對利息、紅利 和特許權使用所得實施源泉代扣代繳稅, 并且香港不征收增值稅(或貨物與消費稅)及關稅,僅有少量的間接稅稅種。同樣與大 多數經濟體迥異的是,香港實施源泉征稅原則,僅對產生于或源 自香港的所得征稅,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即使有來自其他地區的所 得,甚至尚未對該所得繳稅,也無須在香港納稅。這些稅制上的特 點使香港受到跨國公司青睞,成為其在亞太地區投資設立控股公司之地。
香港離岸公司稅務籌劃的主要方式
利用導管公司進行稅務籌劃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 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 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 動。例如,A 公司在香港設B 公司,其中的離岸公司B 實質上就 是一個“導管公司”,將A 公司的營業所得轉移到B 公司的注冊 地,而該注冊地對B 公司的所得又給予免稅優惠,從而避免了A公司在所在國沉重的稅收負擔。同時,由于B 公司沒有在其注冊 地進行營業,也不違反所在地法律規定。
雇用高級雇員進行稅務籌劃 許多跨國公司經常利用離岸公司來雇用海外雇員,達到降低 個人稅金的目的。
中介機構利用離岸公司進行稅務籌劃 首先由國內的中介機構在海外注冊一家離岸公司,然后以這 個離岸公司的名義對海外客戶提供中介服務,當然同時也由該離 岸公司對外收費,這樣中介服務的收入就是離岸公司的收入而不 是國內中介機構的收入, 同時由于離岸公司所在地的收益稅優 惠,就可以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投資稅務籌劃 在低稅收或無稅收的國家注冊離岸公司投資控股, 可以降 低,甚至免去資本收益尤其是紅利收益的稅收負擔。以下介紹在 香港建立貿易公司的稅收籌劃原則與方法。
貿易公司利得來源確認的一般原則 香港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貿易公司而言,所得確認原則為:
(1)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2)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 在港課稅。
(3)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 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 的來源地。
(4)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客戶,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視作在香港訂立。
(5)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通過電話或其他 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視作在香港 訂立。
(6) 通過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
貿易公司稅收籌劃的具體方式 通常, 在母公司和集團內部關聯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時插入 一個中間環節, 通過貿易公司交易并結合轉讓定價將利潤由關 聯公司轉移到香港的貿易公司。例如,子公司C、D 所在國都屬于 高稅區,在正常的交易程序下,交易所得的利潤不管集中在哪個 公司都需要負擔較高的稅負。但加入貿易公司B 之后情況則大不相同了,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將利潤集中于香港的貿易公司,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 成本。貿易公司B 從公司C 低價購入商品,然后高價出售給子公 司D,子公司D 再按市場競爭價格賣給非關聯方,這樣降低了子 公司C、D 的利潤, 將很大部分的利潤集中在位于避稅地的貿易 公司B,即使這部分利潤需繳納所得稅,它的稅收負擔也是很輕 的。貿易公司設在香港的好處為:
①香港稅法并無強制分配及未 分配盈余設限額的要求,貿易公司可以長期累積其盈余。如果投 資公司所在國稅法對于投資收益的確認是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 議分配為準,不分配則不須課稅,可以不必確認被投資公司的投 資收益,也就不必繳納所得稅,積累于香港貿易公司的利潤可以 用來再投資,進一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②香港對于公司匯給 非居民的股息并不征收預提稅, 因此境外母公司可以自由選擇將利潤分回或進行再投資。
其次,貿易公司若巧妙安排業務活動,可能無須就它集中的 利潤向香港政府繳納所得稅。香港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 中對例外情況的闡述為:“在某些情況下, 香港貿易業務進行的 活動,只限于以下各項:
①根據已經由香港以外的聯屬公司訂立 的銷售或購貨合約向香港以外的顧客或供應商(不論相關與否) 或從香港以外的顧客或供應商(不論相關與否)發出或接受發票 (不是訂單);
②安排信用證;
③操作一個銀行戶口,支付和收取 款項;
④保存會計記錄”。這種情況一般會發生于香港貿易公司作為某集團的成員,要根據集團指示進行上述活動,并將所得利 潤在香港公司“記賬”。只要香港公司的活動不包括在香港接受 銷售訂單或從香港發出購貨訂單,則利潤不須在港課稅。這個例 外規則意味著,如果我們合理設計,讓交易實際只發生在公司C 與公司D 之間,貨物不經由位于香港的貿易公司B 處理,B 只負 責處理賬目、開發票之類的活動,而有關的銷售決策、接受訂單 等都由相關的關聯公司進行, 那么香港的貿易公司B 就很可能滿足貿易利潤確認的例外情況,不須在港繳納所得稅。
在香港建立控股公司 跨國公司通常是為了控制的目的而持有一個或幾個大公司 的大部分股票、其他證券或通過非股權安排以控制被投資公司。 它的全部活動就是傳導集團的財務資金, 把外國子公司的所得 匯總集中在它所在國自己的賬戶中,然后將籌集的資金再投資, 或者轉回集團母公司。因為控股公司基本沒有實質的經營活動, 在選擇建立位置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大部分會選擇稅負低的 避稅地。香港對于資本增值、股息不予征稅,同時免征預提稅,所 以是跨國公司設立控股公司的理想所在地。如果在香港建立控 股公司,那么至少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1)資本增值免稅。《稅務條例》第14 條(1)款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 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于香港 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就其上述利潤按標準稅率征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 稅。”因為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增值在出售時獲得的溢利應屬于資 本增值,無須在港課稅。出售的資產是否屬于資本資產,關鍵在于 企業持有該資產的原始意圖。若原始意圖是長期持有,則其增值 應屬于資本資產。由此可知香港公司對外投資或非交易目的持有 的股權都屬于資本資產,因其轉讓或交易而獲得的溢利屬于資本 增值,均不需繳稅。
(2)股息收入免稅。香港公司對外投資或持有股權而收取的 股利,在來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已繳納利得稅,因此不論源自香 港還是境外均不需繳稅。
(3)免征預提稅。如果香港公司支付利息及股息給非居港人 士,通常是不用繳納預提稅的。政府只對非居港人士向居港人士或公司收取的知識產權在港使用費收取預提稅。
在香港建立國際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后來逐漸發展 到財產投資,投資項目擴大到財產的租賃和轉讓等。根據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1998 年2 月頒布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 介》, 對于買賣上市股票所得利潤的來源判定標準是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所地點, 如有關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 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否則不需要在港課稅;對于不動產租金收 入視物業的地點而定,如有關物業位于香港則須在港課稅。此外, 香港對于公司投資股票和債券所獲取的股息和利息免稅,分配利 潤給境外的母公司免交預提稅。因此跨國公司在港建立國際投資 公司,可以選擇投資于境外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或投資于香港證 券交易所的股票、債券,或投資于境外的物業等以獲得盡可能大 的稅收利益。同時在不征預提稅的情況下,凈利潤選擇分配給投資者,或留在企業用于再投資。
在香港建立專利持有公司 《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規定:“如有關專利權的活動在香 港進行,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港課稅,否則不須在港課稅”。這 里所說的專利權的活動包括專利的產生、使用等。總部不在香港 的公司,在香港設立專利持有公司,將集團的知識產權轉移至位 于香港的子公司,集團其他的公司成員向其支付使用費,收益體 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的產生、使用等活動都 不在香港進行,且該專利權使用費收入來源于香港之外,香港稅 務當局不會對此收入征收利得稅。不過這一方面的收益究竟有多 大,要根據專利權支付公司所在國對于支付給境外的專利權使用 費預提稅率的高低來判斷。如果子公司在支付使用費時繳納了大 量的預提稅, 那么香港稅務當局給予免稅的優惠就會被大大抵 銷。其二,專利權使用費具有特殊性,市場上一般不具有可比的價 格,因此它的定價具有相當的彈性,集團可以出于整體稅后利潤 最大化的考慮,通過適當提高專利權使用費,將高稅率地區的利潤轉移到香港的專利持有公司,享受香港16.5%低水平的利得稅 待遇。這一稅務籌劃是否有效率、是否可行,還需要考慮集團公司 或者支持產權的生產公司所在國度對于知識產權使用費支付的相關態度及稅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