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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 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5、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1)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2) 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雖然公司香港公司在申報所得稅的時,不需要提交任何該等會計憑證,但是香港稅務局長有權力于任何時候要求納稅人提供部份或者全部該等文件。
為了幫助客戶更妥善的備存其業務的會計憑證及記錄,我們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要求及稅務局的指引,把一家于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無論是否在香港境內經營)營運過程中所產生及需要妥善備存的會計憑證及記錄,羅列于附表一,以供客戶參考。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的規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妥善保存該等文件,定期更新公司賬目,并且每年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對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還需要聘請執業審計師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當公司聘請審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時,公司需要向審計師提供該等會計憑證及記錄,以便其進行審計工作。會計師可能需要審閱該等憑證。
每個業務都有其獨特性,因此,您所經營的業務未必會產生附表一所列的全部會計憑證及記錄,或者所產生的會計憑證幷沒有列于附表一。一般的原則是,您應該就您的業務的每筆交易,編制詳細的足以反應該筆交易的記錄,包括但限于購銷雙方的名稱及地址、交易的性質、交易涉及的金額等資料。
此處所述香港公司或業務,包含于香港注冊登記的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以及非香港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