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結構問題小結
前提背景是外資投資人。如果已經有現成海外結構,那就最省事。一般都會用海外結構,畢竟有稅收優惠;而且似乎外資公司A股上市也在政府討論議程中。
如果10號文之前沒有準備好海外結構:
1、如果founder本人或者老婆持海外身份,那么注冊一個WOFE(到底是WOFE還是WFOE?),然后將公司的關鍵資產收購過來,投資海外結構。這個方法適用于那些非常早期的公司,沒什么資產,主要就幾個人。如果被收購的資產(比如說專利)可以被評估到整個公司資產70%以下的話,就不需要MOFCOM審批;然后把關鍵員工和合同轉到新的WOFE。這樣就可以使用海外結構了。由于外商收購資產的這個限定比較模糊,所以就看你用的律師是不是和有關部門比較熟悉了。不過目前想來,這個方案如果能行得通的話,到最后上市退出的時候應該是沒有什么后遺癥的,海外上市的dd應該不會追究某個專利或者合同的前公司吧....
2、如果怎么樣founder都找不到可靠的人來持有他的股份,那么倆條路:JV或者VIE
JV的話,大問題就是退出。如果占比較大比例的股份,那么還可以用oversea holding company在海外上市;如果投資人占比較小比例的股份,那就很難在海外退出了。如果在A股退出就面臨所得稅的問題。
JV的小問題就是在工商轉換公司性質還是比較慢的,我們碰到的要2個月。
VIE的問題就是風險問題了。雖然已經有很多應用了,但是我遇到的很多international law firm 都不推薦這種結構。不過說來說去,這種方法一來已經有應用,二來可以規避行業限制/有稅收優惠,迫不得已還是得用它。
還有,如果夠膽量就迎著10號文上,愣用中國公民去注冊海外結構。現在也有這種案例nasdaq上市成功的。
想到這些,雖然大多是老生常談,但是做個引子吧。
關于VIE
VIE英文全稱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最經典的就是新浪模式了。VIE結構在國內又被稱為“協議控制結構”,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WFOE)來以協議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內資公司,從而實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對內資公司的并表,進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用于控制內資公司的協議包括控制權、利潤轉移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因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種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所以也被稱為新浪模式。隨著不斷的實踐,這種模式也出現了很多變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