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wù)局關(guān)于信息披露的處罰
漏報/少報的性質(zhì)
(見注1) 完全自愿
披露事實 在受質(zhì)疑后
迅速披露
全部事實 不完全披露
或延遲披露
事實 拒絕披露
事實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業(yè)補償)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
比率
(包括
商業(yè)
補償)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
比率
(包括
商業(yè)
補償)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業(yè)補償)
組別(a) 15 60 75 100 140 180 210 260
組別(b) 10 45 50 75 110 150 150 200
組別(c) 5 30 35 60 60 100 100 150
(見注2及注3)
注1: 組別(a) 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采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gòu)記項或?qū)掖味嘀芈﹫蟮取?br />
組別(b) 個案中的納稅人由于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yè)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 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傭金等。
注2: 加征罰款比率是按少征收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注3: 對于在2003年11月30日以后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yè)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復(fù)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后的期間則是按最優(yōu)惠貸款利率每月復(fù)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