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法里的“外國居民”怎么界定?

下面是摘自網絡部分內容:
美國國稅局IRS采用兩種測試,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如果該外國公民滿足其中一項測試,該外國公民將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他的所有收入都與美國公民承擔同樣的報稅義務。
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如果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外國公民將會被稅法界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 本年在美國境內居住31天及以上
- 本年和過去兩年內根據如下的計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
? 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數,加上
? 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以3,再加上
? 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了6
下面是兩個例子:
例1
留學生小明09年和10年都沒回國,全年待在美國,但11年由于家庭變故,只在美國待了28天,根據上述計算方式,小明這三年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是:
28+ (365/3) + (365/6) =210.5 天。
小明會被判定為稅法上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嗎?
不會,因為第一條,本年在美國居住31天及以上不符合。注意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會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例2
王先生由于工作關系在09, 10和11年均在美國居住了60天,他會被稅法判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嗎?
根據計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為60+60/3+60/6=90天。因此他不會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因為他不滿足第二個條件。
注意,如果你能證明你是以某些豁免的身份居留美國的,那么你處于這些身份的時間不會被計算進實際居住時間。這些身份包括:政府相關人員,J或Q簽證的老師或培訓人員,F, J, M, Q簽證的學生,學者以及職業運動員。
雙重身份居民與“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
即使一個外國公民滿足了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還有一些例外情況可以讓他們選擇不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其中一個例外情況是“密切聯系”(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主要規定是如果該外國公民本年在美居住少于183天,并且本年在其他國家有tax home, 所謂tax home并非字面理解的家,而是指該外國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并且該外國公民與tax home所在國具有更加密切的聯系,那么該外國公民可以選擇不以“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在美國報稅。
另外,如果外國公民的所在國和美國有相關的稅務條約,該外國公民的報稅身份必須優先于美國法,而根據條約而定。
最后,在某些情況下,外國公民可能在一年過了一段時間以后才滿足“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比如他目前不滿足“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條件,但下個報稅年就滿足了。對于這種情況,他可以按照雙重身份來分別報稅。
綠卡測試
綠卡測試相對清晰。如果外國公民獲得了移民局發放的綠卡,他即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對全部收入報稅。這個報稅身份會和綠卡身份一同延續,直到綠卡身份被放棄或者被取消。
對于該“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生效的日期,如果你取得了綠卡但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始于你綠卡身份之日。但是,無論何時獲得綠卡身份,該綠卡持有者都可以選擇全年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
比如,琳琳在2011年9月15日獲得了綠卡,現在是9月28日,根據綠卡測試,她已經被界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對她的所有收入報稅,即使她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第一個“31天”的條件。她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開始于2011年9月15日,但是她同時可以選擇2011全年都以“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報稅。
“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與“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國公民結婚的情況
當“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與“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國公民結婚后想共同報稅,他們可以選擇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選擇這種報稅身份的話,該“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全年都會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即使他們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和綠卡測試。但是,比如“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王小姐和“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李先生結婚并選擇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和李先生一起報稅,但隨后,李先生因為種種原因綠卡被收回并同時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因此“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喪失,這時,王小姐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也會隨之喪失,他們都將被視為“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同樣,配偶死亡,離婚也會終止“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配偶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
為什么一個外國公民會希望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對自己的全部收入報稅呢?
可能有人會覺得很奇怪,誰會愿意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向美國多多報稅呢?答案很簡單,對于這些外國公民,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并不會導致他們多報稅,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美國境外的收入。并且,“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稅費的減少或豁免,因此反而減少了他們的繳稅金額。并且,如果他們沒有境外收入,對美國收入合理的多報稅還可以提高個人的信用值。
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
15年前,由于中國人普遍不富裕,在來美國之前沒有想過也確實沒有必要在事前做任何避稅的計劃。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
在上一篇關于美國稅法的文章中,我們講到了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但是,一旦該外國公民符合了“綠卡測試”和“實質居住測試”,他就必須對他的收入進行全球報稅了。那么,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對于那些擁有高資產的人士應該做怎樣的資產計劃來合理避稅呢?
首先,無論在什么時間段,無論是什么報稅身份,外國公民都應該保存他們收入和資產的各種來源證明文件。因為,雖然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外國公民的全球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但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后,這部分收入也是上報美國國稅局的,為了避免誤征或罰款,應該盡量保證財產來源證明的準確性。
其次,根據中國的傳統,所謂“子承父業”,做父母的總是希望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財產總是得傳給子嗣才好。在中國,沒有所謂贈與稅或者遺產稅的問題,但美國就不同了,贈與稅和遺產稅都是稅率較高或者說極高的稅種,不事先做計劃,等到末了,對于高資產的人士,恐怕很可觀的部分都會被美國政府收走,從此煙消云散。那么下面我們簡要的介紹一下美國的贈與稅和遺產稅,由此探討一些簡單的合理合法避稅的計劃。
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我們可以一起來看。簡明扼要的說,根據美國政府2011年的稅收法律和政策,關于贈與稅和遺產稅主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最為重要的,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對于美國境外的財產,外國公民可以毫無美國報稅顧慮的贈予給自己的孩子。
其二,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后,每個人每年的贈與稅免征額度是13000美元。也就是說,夫婦兩個人每年可以將26000美元不繳贈與稅的轉移給自己的孩子。
其三,對于美國的“外國居民”的贈予稅和遺產稅有一個500萬美元的終身免征額度。也就是說,如果贈予超過13000美元的部分選擇不交贈予稅,那么這個超出部分的金額會從這個終身額度中扣除,直到這個額度耗盡為止;如果沒有提前使用這個終身免征額度,那么遺產的征稅計算時會享有該500萬的免征額度。舉個簡單例子,王先生在兒子結婚的時候要送他10萬美元,但王先生的財產只有300萬美元并且也不太會有很大的增值空間,那么王先生可以考慮使用這個終身的免稅額度,不對這10萬美元的贈與交任何贈與稅,但此時,他的遺產免征稅額就會降到491萬3千美元。
其四,上面提到了,美國的“外國居民”有一個500萬的終身額度,這個額度有可能因為提前在使用在免稅贈予上而降低。但無論如何,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超過這個額度,聯邦會對超出部分收取35%的遺產稅,另外根據州法的不同,州政府還會對超出部分再征收6%-15%遺產稅。
根據以上的基本信息,對于即將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的外國公民,應該做哪些準備呢?由于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他們美國境外資產的轉移是不受美國稅法管轄的,因此,此時應該盡早做出規劃,將計劃給孩子的部分轉移到自己孩子的名下而不向美國報稅。如果孩子還小,擔心其不能管理好這部分財產,可以在咨詢專業信托律師后為孩子設立相應的信托賬戶。
事前做好財產的轉移和不做任何準備有多大的差距,我們來看看下面兩個例子:
例1:
王先生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有3000萬美元的境外資產,但是他完全忽略了事前做財產轉移的計劃。直到已經獲得綠卡,需要向美國國稅局進行全球報稅以后,才想到要把自己1500萬美元的財產送給他的三個孩子,每人500萬美元。這時這些贈予的財產以及王先生以后的遺產,都得按照上面談到的稅率向美國政府繳納贈與稅和遺產稅了。
例2:
陳先生和王先生是同樣的情況,但是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將1500萬美元轉移給了自己的三個孩子,每人500萬。由于中國沒有贈與稅,所以陳先生對這部分錢沒有任何繳稅顧慮。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后,陳先生和太太繼續每年逐步在贈與稅免征額度之下轉移了錢給孩子們。最后陳先生和太太用剩下的不足千萬的錢享受晚年生活。因此,在他們垂暮之年時,可能需要征收遺產稅的部分就相對不那么多了。
當然了,對于大多數的移民或者暫時移居美國的中國人來說,因為他們的財產可能并不會如此龐大,因此,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做上述的避稅措施可能顯得不那么必要。但是,對于那些確實擁有龐大資產的人士,是否提前做了合理的避稅計劃對于今后的繳稅數額就有天壤之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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