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離岸公司稅務居民身份主要參考哪些因素?

- 管理與控制:稅務當局將會關注離岸公司的實際管理與控制地點。這意味著,如果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活動主要發生在某個具體的國家或地區,那么該公司可能被視為在該國或地區具有稅收居民身份。
- 駐扎地點:離岸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營業地點也是稅務當局考慮的因素。如果公司在特定的國家或地區有實際的辦公室、設備和員工,那么該國或地區可能會認定該公司為其稅收居民。
- 所得來源:稅務當局還會考慮離岸公司所獲得的收入來源。如果公司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收入主要來自于該國或地區的經濟活動,那么該國或地區可能會認定該公司為其稅收居民。
- 稅收協定:如果離岸公司所在的國家與其他國家簽訂了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協定中的居民定義將起到指導作用。根據這些協定,離岸公司可能被視為居住在簽約國家,并可能享受協定中規定的稅收待遇。
各國對于稅收居民身份認定的標準和側重點可能會有所不同。
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需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一般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因此,判定居民企業或是非居民企業對確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極為重要。把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br />
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