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香港新《公司條例》將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2013 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已于2013年10月25日刊憲,并將根據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公司條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部份于生效日期公告指明的條文則除外。
為促進新《公司條例》的實施,92款新表格已分批于2013年11月1日及2013年11月8日在憲報刊登,并可從2014年2月1日起在香港公司注冊處網頁內“新《公司條例》”的指定位置下載。作為過渡性安排,在2014年3月3日起計的三個月內,公司注冊處將繼續接受現有表格,唯表格NC1、NC1G、DR1、N12、M2和 M1則除外。
自2014年3月3日起, 《公司條例》(第32章)(「現有公司條例」) 中除有關公司清盤及無力償債以及招股章程的條文外,所有其他現有條文將被廢除。 現有公司條例將被重新命名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有關招股章程制度, 待經過若干修訂后, 擬被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中。 有關香港公司的其他所有條文將載于新公司條例中。
新《公司條例》將成為香港最長篇幅的法例之一, 其包含21部、921條及11個附表。
更新組織章程細則
該改革后的法例將為香港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帶來重大變更。新公司條例規定了新一套的章程細則范本,可供2014年3月3日后注冊成立的公司對此作出全部或部份采納。 該等章程細則范本在格式上與香港大部分公司目前章程細則所依據的現有公司條例的A 表及C表極不相同。
嚴格而言, 貴司現在無需即時更新貴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大綱」) 及章程細則,因為在新公司條例中有推定條文。簡單來說,在有關內容沒有被新公司條例自動修訂的限度下,公司可繼續使用其現有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新公司條 例將廢除章程大綱的要求,并規定自2014年3月3日起,現有公司的章程大綱中的相關資料將被視為章程細則的條文。
具體情況,各位可以聯系你們的秘書公司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