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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冊的公司解散后,一般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公司解散意味著其法律主體資格的終止,隨之喪失參與法律活動的能力,包括作為訴訟的主體。
公司雖已解散,但尚未完全履行清算程序,此時,公司仍可因清算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而成為訴訟主體。例如,清算人可能需要提起訴訟來追回公司的債權,或處理未結清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仍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直至清算過程最終完成。
如果公司在解散前與他人簽訂了合約,而在解散后合約尚未履行完畢,那么公司可能會因違反合約條款而被訴至法庭。雖然公司已經解散,但由于合約義務的存在,公司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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